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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哪些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04
行政合同的订立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法,其订立有必要遵从以下规矩:
榜首,出于行政需求。
即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有必要出于行政需求,而不能为所欲为订立。不过,这种需求并非由法令、法规清晰规定,而是行政主体依据法令的准则、精力,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详细分析判断。现阶段,我国由于正处在变革时期,要完全由法令来清晰规定行政合同的订立是有困难的。事实上,不少行政合同,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小企业承包合同等,都是依据行政需求和某些特殊方针订立的。当然,假如长时间停留在这个水平上也是不可取的,由于法令究竟比方针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更能保证行政合同的稳定性,以消除对方当事人的怕变、吃亏心思。因而,逐渐完成法令化也是必要的。
第二,不得逾越行政权限。
作为一个详细的行政机关,在多大规模内能够订立行政合同?一般以为:每个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统辖业务的权限规模内有签定行政合同的权利。在法国,行政机关在其权限以外签定的合同无效,并应对好心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职责。在我国,行政机关也只能在其统辖业务的权限规模内签定行政合同,越权签定的行政合同无效。
第三,内容与规模为国家法令和方针所答应。
也就是说,但凡国家法令和方针所清晰制止的内容和规模,行政机关均不得与任何个人或安排签定行政合同。例如,国家已明令紧缩的基本建设项目,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与任何个人或安排订立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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