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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马某夫妇能否生育第二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0:53

【扼要案情】
马某配偶均为苗族,其间夫为小学教师(乡镇户口),妻为农人,寓居在马某作业所在地石壕镇羊叉大街(属三类区域的集镇)近十年。俩人于1997年成婚,2002年合法生育一女,2007年9月未获得准生证生育第二女。綦江县计生委在马某自动申报生育二女的情况后进行了查询,于2008年10月确认该行为属计划外生育并作出征收马某配偶社会抚育费5万余元的处理决议。该具体行政行为收效后,因马某配偶未依法实行缴款责任,綦江县计生委请求本院强制执行。
【讨论的问题】
行政庭在进行合法性检查时,对寓居在部分山区集镇的一方为乡镇人口的双少数民族独生女户是否可生育第二胎的问题存在争议。马某配偶以为他们是归于寓居在三类区域的独生女户,妻子是农人,两边又均为少数民族,契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以下简称《市计生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则,有权生育第二胎。仅仅再生育未经县计生委同意获得准生证,应按《市计生法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则交纳社会抚育费2000元;而县计生委现过错地按计划外生育适用《市计生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征收社会抚育费5万余元违反了马某配偶作为少数民族所享有的生育优惠方针,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县计生委以为,《市计生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则适用于夫妻均为村庄居民的家庭,因马某属乡镇居民,不契合该规则,故其法律合法。
【讨论定见】
本案在检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马某配偶有权生育第二胎,綦江县计生委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显着过错,本院应裁决不准予强制执行。理由是:依据《市计生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则,“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部分山区村庄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遥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本案中,马某配偶寓居地为石壕镇羊叉大街,羊叉大街原为石壕镇羊叉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即为乡镇;1993年全县撤并乡镇时羊叉被吊销乡的行政建制,改为办事处,2001年办事处也被吊销,羊叉大街就已不再是乡镇而为村庄,故马某配偶寓居地应为三类区域(即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部分山区村庄),契合上述规则的再生育条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马某配偶无权生育第二胎,綦江县计生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应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理由是:1、《市计生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至(八)项的条文中清晰表述该几项均指向的“夫妻两边为村庄居民”的景象,依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作业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高院、市计生委联合主编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的解说,这几项规则“适用于村庄居民”;一起,在第(九)项条文未清晰表述该项是否指向的是“夫妻两边为村庄居民”的景象时,该《释义》也释明第(九)项的规则也“适用于村庄居民”,这阐明,第(九)项也是适用于夫妻两边均为村庄居民的景象。本案中夫妻中的一人马某不是村庄居民,故不适用该项规则。2、在我国,集镇既无行政上的意义,亦无确认的人口规范,一般是对建制镇以外的当地农产品集散和服务中心的总称,是介于“村庄”与“城市”之间的过渡型居民点。从界说上看,集镇不该归为村庄的领域。毫无疑问,羊叉大街现便是一个集镇,不该将它确认为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部分山区村庄”。3、依据《市计生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则,“村庄居民被用人单位聘任、在乡镇经商、办企业或许在乡镇寓居,满三年的,适用乡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则”。马某之妻虽是村庄居民,但其已在羊叉这个集镇寓居近十年。马某配偶的再生育是否受这一款的束缚,关键是看羊叉大街是否属“乡镇”。依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说,“乡镇”这个词有两种界说,一种界说指城市和集镇;另一种界说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必定规划工商业的居民点(我国规则,县及县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其间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乡镇)。从羊叉大街的现有实践人口情况看,契合《中国大百科全书》对乡镇的两种界说的景象。但乡镇一词又有广义和狭义的了解,广义的乡镇含市、建制镇和集镇,狭义的乡镇仅含市和建制镇。《市计生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乡镇”究竟是指的狭义仍是广义上的“乡镇”不清晰,《释义》也未对此作具体阐明和阐释。马某一直在羊叉作业,从其属“乡镇居民”这一点来看,咱们平常所说的“乡镇”指的是广义上的“乡镇”。依据綦江县建委的文件规则,凡规划区规模内的当地都属乡镇,现羊叉大街归于石壕镇的规划区规模,为规划的小乡镇。所以,马某之妻在羊叉这个乡镇寓居了三年以上,其生育应适用乡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则不能生育第二胎。即便《释义》释明的第(九)项规则“适用于村庄居民”不是指夫妻两边均为村庄居民的景象,马某配偶也无法适用第(九)项的规则了。4、綦江县委、县府在1987年时曾依据其时有用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法令》和四川省计生委关于盆周山区区域类别区分具体条件的解说拟定了綦委(1987)34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实施盆周山区生育方针的试行定见》,其间清晰规则了沿用至今的盆周山区区域类别区分的规范和办法[与渝府(2009)21号文件规则共同]:全县被分为非农业区和“村庄”的丘陵河谷区、缺劳山区、遥远山区四个区域类别(村庄以乡民组为单位),其间第三类区域“缺劳山区”的区分条件是离“集镇”15华里以上,交通不便等等,并清晰该类区包含有多少个“乡民组”。从以上规则可看出,第二至四类区域均是指的村庄区域,而绝不是“非农业区”和“集镇”。马某配偶现寓居近十年的住所地明显不归于第三类区域。归纳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马某配偶不契合《市计生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则,不能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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