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9:09
【案情】
2013年9月初,原告李某介绍被告赵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知道,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了小额介绍费,并给付被告赵某礼金人民币16,000元。 2013年9月16日,两被告挂号成婚。挂号后,被告陈某因置疑被告赵某所持的身份证有假,便要求原告返还介绍费,要求被告赵某返还礼金。2013年9月 18日,三人商议后,被告赵某容许返还礼金,但以其银行卡丢掉需求处理挂失手续而无法当即返还为由,向原告李某告贷人民币16,000元,以返还被告陈某所给付的礼金。为此,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此据 俱借人:赵某 2013年9月18日”的借单。这以后,因被告赵某一向未归还告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一起归还告贷人民币16,000元。两被告未作辩论,也未供给依据资料。
【不合】
关于讼争告贷的性质怎么确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债款发作在两被告婚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款不归于一起债款,故应推定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讼争假贷联系相关于正常的夫妻一方独自举债的景象而言具有特殊性,该债款发作于两被告挂号成婚后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来用于返还被告陈某礼金的,不具有“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这一实质性要素,故应确以为归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款。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关于讼争告贷的性质的确认,需求全面精确地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该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该条规则之所以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是因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两边获取利益所负的债款,这种债款本质上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故应当由夫妻两边承当连带职责,然后既能减轻产业交易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处理胶葛,又契合日常家事署理的根本法理。
第二,既然是推定,假如呈现反证,推定就不能建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解说(二)答记者问》就指出:“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款,原则上应当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应该由夫妻一起归还。可是,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那么欠债的婚姻联系当事人能够对立债权人的恳求。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首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该项债款归于个人债款,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状况。” 据此可知:榜首,夫妻一方名义欠下的债款,仅仅原则上应当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并非一概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第二,夫妻一方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不该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第三,《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的确认夫妻一起债款的在外景象仅仅个人债款的首要景象,不是悉数景象。因而,这两种景象之外的债款,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清晰属个人债款,就不该推定归于夫妻一起债款,而应当确认归于个人债款。
第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别人告贷,能够分为三种状况:榜首、以个人名义告贷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第二、以个人名义告贷并未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第三、以个人名义告贷无法确认是否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将《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简略的了解为婚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均归于一起债款,应当一起归还,明显没有全面了解第二十四条的原意与精力,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的界定有收支。《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其实对前述三种状况也做了清晰区别,清晰了夫妻存续期间个人债款应当个人承当,仅仅以为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应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一起债款则一起承当,而不能简略以为,夫妻存续期间个人债款也应当一起承当。
综上,本案中尽管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债款归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款,但归纳庭审状况查明的现实可知,原告李某明显明知该款是借给被告赵某用于返还陈某礼金的,而并非用于两被告的家庭一起生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则,两被告无需再对该债款归于个人债款的现实进行举证。别的,本案两被告从2013年9月初知道,同年同月16日挂号成婚后便发作礼金返还之争,到同年同月18日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告贷,以向被告陈某返还礼金的现实,能够推知两被告即便一起生活,其一起生活的时刻也很短,该告贷用于两被告家庭一起生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将该债款确以为夫妻公共债款,对被告陈某而言有失公正。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来推定一起债款建立,应确认讼争告贷归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款,应由其个人承当清偿职责。
作者:刘雪青
来历:听讼网
2013年9月初,原告李某介绍被告赵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知道,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了小额介绍费,并给付被告赵某礼金人民币16,000元。 2013年9月16日,两被告挂号成婚。挂号后,被告陈某因置疑被告赵某所持的身份证有假,便要求原告返还介绍费,要求被告赵某返还礼金。2013年9月 18日,三人商议后,被告赵某容许返还礼金,但以其银行卡丢掉需求处理挂失手续而无法当即返还为由,向原告李某告贷人民币16,000元,以返还被告陈某所给付的礼金。为此,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此据 俱借人:赵某 2013年9月18日”的借单。这以后,因被告赵某一向未归还告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一起归还告贷人民币16,000元。两被告未作辩论,也未供给依据资料。
【不合】
关于讼争告贷的性质怎么确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债款发作在两被告婚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款不归于一起债款,故应推定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讼争假贷联系相关于正常的夫妻一方独自举债的景象而言具有特殊性,该债款发作于两被告挂号成婚后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来用于返还被告陈某礼金的,不具有“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这一实质性要素,故应确以为归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款。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关于讼争告贷的性质的确认,需求全面精确地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该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该条规则之所以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是因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两边获取利益所负的债款,这种债款本质上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故应当由夫妻两边承当连带职责,然后既能减轻产业交易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处理胶葛,又契合日常家事署理的根本法理。
第二,既然是推定,假如呈现反证,推定就不能建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解说(二)答记者问》就指出:“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款,原则上应当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应该由夫妻一起归还。可是,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那么欠债的婚姻联系当事人能够对立债权人的恳求。归于个人债款的景象首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该项债款归于个人债款,另一种是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状况。” 据此可知:榜首,夫妻一方名义欠下的债款,仅仅原则上应当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并非一概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第二,夫妻一方证明该债款确为欠债人个人债款,不该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第三,《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的确认夫妻一起债款的在外景象仅仅个人债款的首要景象,不是悉数景象。因而,这两种景象之外的债款,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清晰属个人债款,就不该推定归于夫妻一起债款,而应当确认归于个人债款。
第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别人告贷,能够分为三种状况:榜首、以个人名义告贷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第二、以个人名义告贷并未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第三、以个人名义告贷无法确认是否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将《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简略的了解为婚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均归于一起债款,应当一起归还,明显没有全面了解第二十四条的原意与精力,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的界定有收支。《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其实对前述三种状况也做了清晰区别,清晰了夫妻存续期间个人债款应当个人承当,仅仅以为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款应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一起债款则一起承当,而不能简略以为,夫妻存续期间个人债款也应当一起承当。
综上,本案中尽管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债款归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款,但归纳庭审状况查明的现实可知,原告李某明显明知该款是借给被告赵某用于返还陈某礼金的,而并非用于两被告的家庭一起生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则,两被告无需再对该债款归于个人债款的现实进行举证。别的,本案两被告从2013年9月初知道,同年同月16日挂号成婚后便发作礼金返还之争,到同年同月18日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告贷,以向被告陈某返还礼金的现实,能够推知两被告即便一起生活,其一起生活的时刻也很短,该告贷用于两被告家庭一起生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将该债款确以为夫妻公共债款,对被告陈某而言有失公正。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来推定一起债款建立,应确认讼争告贷归于被告赵某的个人债款,应由其个人承当清偿职责。
作者:刘雪青
来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