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的,应当对承揽方的资信状况和运营才能进行检查后,再签定承揽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法将乡村土地承揽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从的发包程序的规则。
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而且,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揽运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揽方的资信状况和运营才能进行检查后,再签定承揽合同。
这条规则同土地管理法的规则根本一起。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必须经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本条首要适用于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资源的承揽。1999年中心有关文件指出,乡村大部分“四荒”资源属当地农人群众团体一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在施行承揽、租借或拍卖“四荒”使用权之前,应当坚持揭露、公平、自愿、公平的准则,充沛发扬民主,广泛寻求群众意见,建立由乡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计划,要规则管理开发“四荒”的规模、期限、方法(承揽、租借、拍卖等)与程序、评价规范,清晰管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等,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令、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的,应处理有关赞同手续。假如承揽、租借或拍卖的对象是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必须经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之所以规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四荒”资源时要经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首要是为了确保本团体经济组织一切成员的利益,避免单个人员对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一切权的危害。
本条的规则首要是从维护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有权力,促进农户的经济民主而建立的程序性规则。所谓经济民主,即乡民相等享有公平、公平的土地承揽权,方针和法令赋予的承揽土地的使用权、自主运营权、收益分配权、流通权和继承权、个人财产的堆集和确保权,自在、自愿参加协作经济组织,获取相等的就业机会和共享经济增加效果的权力,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权,决议计划理财等方面的知情、参加和监督权等。以其他方法承揽的“四荒”地首要是乡村团体一切的土地资源,从一切权归属上讲,归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起一切,因而在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揽时,应充沛考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一起一切人的决议计划权力。因而本条规则了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土地时,应遵从的程序。即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由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揽运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揽方的资信状况和运营才能进行检查后,再签定承揽合同。以确保“四荒”等土地资源可以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承揽合同能得到全面实行,避免农人团体经济组织利益遭到危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