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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规定“自燃不算火灾”属霸王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1:10

稳妥合同规则“自燃不算火灾”属霸王条款
-许昌某稳妥公司被判补偿车主丢失
 本报讯河南省许昌市市民陈女士新买的轿车发作自燃后,稳妥公司以自燃不归于火灾为由回绝补偿。近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确定自燃归于火灾的一种,判令稳妥公司按火灾丢失付出陈女士稳妥金7430元。
 2011年3月18日,陈女士从市区一轿车出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购买了机动车辆丢失险等险种,稳妥有效期自2011年3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5月12日,陈女士购买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作了自燃,陈女士将该车送到专业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付出修理费7430元。事端发作后,陈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稳妥公司。而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辩称,自燃不归于理赔规模,他们不应当进行补偿。
 陈女士称,她和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第四条规则,被稳妥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呈现火灾、爆破等意外情况,稳妥公司担任补偿。但稳妥公司指出,该合同第七条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不担任补偿。”
 自燃终究是不是火灾?稳妥公司和陈女士各不相谋,争论不休。无法之下,陈女士将稳妥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以为,稳妥公司与陈女士签定的合同中有自相矛盾的内容,依照一般的了解,自燃应当归于火灾的一种,因而,合同中第七条所写的“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不担任补偿”应为无效条款,稳妥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补偿陈女士稳妥金7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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