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纠纷父母将子女遗留医院的责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3:53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2月,宋蓉因怀孕到区妇幼保键院进行惯例产前查看,6月13日区妇幼保键院为宋蓉作三维彩超查看,未见异常,9月26日宋蓉在区妇幼保键院剖宫产下一女,10月1日宋蓉与其女出院。2006年6月25日,宋蓉与其夫徐林带重生女到区妇幼保键院治病,开始确诊为心脏缩短期杂音及重症肺炎。宋蓉与徐林以为区妇幼保键院在为宋蓉作产前查看时没有尽职尽责,没有查看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行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离去。区妇幼保键院考虑到小孩患有重症肺炎,而自己没有医治小孩肺炎的才干,遂将小孩送到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医治,并预交了相关的医治费用。尔后,区妇幼保键院屡次与宋蓉、徐林联络,奉告小孩在省医院住院医治,期望二人到省医院看望小孩、并处理相关住院手续。同时区妇幼保键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屡次调停未果。至今,小孩在省医院住院医治已发生9000千余元的医疗费。为了正常医疗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区妇幼保键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定:一、宋蓉、徐林配偶承当法定的抚育职责和监护职责;二、宋蓉、徐林交给区妇幼保键院预交的医疗费9000元。
上述案子是一同典型的医疗纠纷,被告宋蓉、徐林以为医院没有善尽职责,没有查看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遂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对此小孩的爸爸妈妈应当承当什么职责;关于被告宋蓉、徐林留传在医院的小孩,区妇幼保键院又应当承当什么职责。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本案触及是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办理职责或一般工作关照职责的问题,由于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丰富,因而,本文仅限于评论因医疗纠纷爸爸妈妈将小孩留传医院的职责问题。
二、爸爸妈妈不实施亲权或乱用亲权的职责
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职责或者说权力职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亲权,二是监护。亲权是指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产业方面的管束和维护的权力和职责。 而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维护。 亲权缘于身份,仅限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根据法令设定,监护人不只包括被监人的尊亲,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还包括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还包括监护机关等。无论是亲权仍是监护,其意图都是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差异亲权与监护,意图在于清晰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职责。
(一)亲权与监护
1、亲权。亲权在罗马法称为父权(patria potestas),有分配权力之含义,在日耳曼法称为Mundiun,(Munt Mund)有维护权力之含义。近代法已有由分配权力,而趋于维护权力之趋势。亲权由独自父权而趋于爸爸妈妈之一起亲权,不复仅为权力而为权力职责之归纳。 在我国,亲权概念仅存在于学理之中,并没有以法令的方式清晰的加以规则,但有学者以为,虽然法令没有清晰运用亲权这一概念,仍可从法条中读出关于亲权的规则,如江平教授以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亲权概念,以监护包括亲权。我国民法中的爸爸妈妈对子女的临床护权便是亲权。 彭万林教授以为: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爸爸妈妈的亲权维护下,在其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损失行使亲权的才干时,由爸爸妈妈以外的亲属非亲属担任监护人,因而,监护准则是亲权准则的弥补或连续,《民法通则》第16条1款虽然称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为“监护人”,但未将爸爸妈妈列入包括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等监护人的次序,标明立法对爸爸妈妈与其他监护人差异看待。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16条1款的规则,宜解释为亲权而非监护。 而杨立新教授则以为:《婚姻法》第23条(原为第17条)关于“爸爸妈妈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职责。”这一规则的全部内容,便是亲权的全部内容,与亲权的概念彻底相合,仅仅这一规则过于简略,没有规则亲权的具体内容,但这并不阻碍承认亲权的概念。《婚姻法》第23条(原为第17条)便是亲权,是对亲权准则的法令承认。 笔者拥护上述两种定见,以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6条条1款仍是《婚姻法》第23条,实际上是对亲权的是另一种描绘,其已包括亲权的内容,即对未成年子女维护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由于身份的原因,爸爸妈妈背负了维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根据这种天然(法定)职责, 理应尽职尽责。亲权不能恣意扔掉,由于亲权和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紧密联络,不能独自存在,这是亲权的本质属性。爸爸妈妈只要经过行使亲权,才干实施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抛弃亲权,意味着回绝实施职责,为法令所制止。假如爸爸妈妈乱用亲权或呈现严重松懈,则可依法予以掠夺。
2005年2月,宋蓉因怀孕到区妇幼保键院进行惯例产前查看,6月13日区妇幼保键院为宋蓉作三维彩超查看,未见异常,9月26日宋蓉在区妇幼保键院剖宫产下一女,10月1日宋蓉与其女出院。2006年6月25日,宋蓉与其夫徐林带重生女到区妇幼保键院治病,开始确诊为心脏缩短期杂音及重症肺炎。宋蓉与徐林以为区妇幼保键院在为宋蓉作产前查看时没有尽职尽责,没有查看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行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离去。区妇幼保键院考虑到小孩患有重症肺炎,而自己没有医治小孩肺炎的才干,遂将小孩送到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医治,并预交了相关的医治费用。尔后,区妇幼保键院屡次与宋蓉、徐林联络,奉告小孩在省医院住院医治,期望二人到省医院看望小孩、并处理相关住院手续。同时区妇幼保键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屡次调停未果。至今,小孩在省医院住院医治已发生9000千余元的医疗费。为了正常医疗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区妇幼保键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定:一、宋蓉、徐林配偶承当法定的抚育职责和监护职责;二、宋蓉、徐林交给区妇幼保键院预交的医疗费9000元。
上述案子是一同典型的医疗纠纷,被告宋蓉、徐林以为医院没有善尽职责,没有查看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遂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对此小孩的爸爸妈妈应当承当什么职责;关于被告宋蓉、徐林留传在医院的小孩,区妇幼保键院又应当承当什么职责。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本案触及是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办理职责或一般工作关照职责的问题,由于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丰富,因而,本文仅限于评论因医疗纠纷爸爸妈妈将小孩留传医院的职责问题。
二、爸爸妈妈不实施亲权或乱用亲权的职责
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职责或者说权力职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亲权,二是监护。亲权是指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产业方面的管束和维护的权力和职责。 而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维护。 亲权缘于身份,仅限于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根据法令设定,监护人不只包括被监人的尊亲,如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还包括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还包括监护机关等。无论是亲权仍是监护,其意图都是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差异亲权与监护,意图在于清晰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职责。
(一)亲权与监护
1、亲权。亲权在罗马法称为父权(patria potestas),有分配权力之含义,在日耳曼法称为Mundiun,(Munt Mund)有维护权力之含义。近代法已有由分配权力,而趋于维护权力之趋势。亲权由独自父权而趋于爸爸妈妈之一起亲权,不复仅为权力而为权力职责之归纳。 在我国,亲权概念仅存在于学理之中,并没有以法令的方式清晰的加以规则,但有学者以为,虽然法令没有清晰运用亲权这一概念,仍可从法条中读出关于亲权的规则,如江平教授以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亲权概念,以监护包括亲权。我国民法中的爸爸妈妈对子女的临床护权便是亲权。 彭万林教授以为: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爸爸妈妈的亲权维护下,在其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损失行使亲权的才干时,由爸爸妈妈以外的亲属非亲属担任监护人,因而,监护准则是亲权准则的弥补或连续,《民法通则》第16条1款虽然称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为“监护人”,但未将爸爸妈妈列入包括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等监护人的次序,标明立法对爸爸妈妈与其他监护人差异看待。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16条1款的规则,宜解释为亲权而非监护。 而杨立新教授则以为:《婚姻法》第23条(原为第17条)关于“爸爸妈妈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职责。”这一规则的全部内容,便是亲权的全部内容,与亲权的概念彻底相合,仅仅这一规则过于简略,没有规则亲权的具体内容,但这并不阻碍承认亲权的概念。《婚姻法》第23条(原为第17条)便是亲权,是对亲权准则的法令承认。 笔者拥护上述两种定见,以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6条条1款仍是《婚姻法》第23条,实际上是对亲权的是另一种描绘,其已包括亲权的内容,即对未成年子女维护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由于身份的原因,爸爸妈妈背负了维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根据这种天然(法定)职责, 理应尽职尽责。亲权不能恣意扔掉,由于亲权和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紧密联络,不能独自存在,这是亲权的本质属性。爸爸妈妈只要经过行使亲权,才干实施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抛弃亲权,意味着回绝实施职责,为法令所制止。假如爸爸妈妈乱用亲权或呈现严重松懈,则可依法予以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