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6:47
辩护律师查询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请求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允许,并签发允许查询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赞同,请求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当赞同。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人民法院以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许不能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赞同。
人民法院依据辩护律师的请求搜集、调取依据时,请求人能够在场。
人民法院依据辩护律师的请求搜集、调取的依据,应当及时仿制移交请求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依据本解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请求的理由,列出需求查询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关于辩护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为需求查询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允许查询决定书,让律师搜集、调取依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请求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允许,并签发允许查询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赞同,请求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当赞同。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人民法院以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许不能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赞同。
人民法院依据辩护律师的请求搜集、调取依据时,请求人能够在场。
人民法院依据辩护律师的请求搜集、调取的依据,应当及时仿制移交请求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依据本解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请求的理由,列出需求查询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关于辩护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为需求查询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允许查询决定书,让律师搜集、调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