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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有什么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7:27

一、信访科依据来访大众填写《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胶葛行政调停请求表》,初审清晰致害人、丢失情况和调停恳求。
二、信访科依据支队主管领导的指示,将《请求表》及相关资料按辖区当日内转交相关督查大队,督查大队应依据轻重缓急,在三日内进行现场初查,制造初查陈说报信访科查看。
三、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查看定见,将《请求表》回来请求人;对契合受理条件的将请求副本和争辩告诉书送达被控致害方,奉告其在十五日内争辩并担任供给有关依据。
四、被控致害方如期提交争辩的,信访科应于收悉争辩资料的当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告诉相关督查大队,被控致害方逾期不提交争辩的或清晰表明不肯承受调停处理的,由信访科制造《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胶葛调处停止告诉书》,送达请求人。
五、信访科或督查大队可采纳现场勘验,摄影、录音、录像、问询当事人,查看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备等手法以得到澄清工作原委的意图,于立案7日内将查询陈说并现场资料报支队务会查看。
六、对查询完结的案子按统辖由信访科或督查大队书面约见致害方,由主管支队长与致害方就案子的要害问题进行确定。
七、由主管支队长掌管举行受害、致害两边及有关人员参与的调停会,督查人员陈说查询定见,当事人两边就致害职责、是否补偿、补偿金额等问题揭露争辩,信访科制造会议纪要。调停会原则上不超越三次。
八、在充沛听取当事人两边的陈说定见后,经调停达到补偿协议的,制造调停协议书,经当事人两边签字后,加盖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公章,送达两边当事人。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一方不参与调停会的,信访科制造《污染胶葛调停完结书》,由相关科队送达两边当事人。
九、案子完结后,信访科将檀卷资料收拾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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