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上诉后发回重审也应 不加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3:5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子,不得加剧被告人的赏罚。这便是上诉不加刑准则,其主旨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因上诉而使上诉人遭受晦气的法令成果。该准则有两个破例,即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上诉不加刑)规则的约束。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则不得加剧被告人的赏罚,是指在二审法院,而不是一审法院。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则了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子能够这样处理:“原判定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现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别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审判程序违法的案子也应被发回重审。这两种情况下,案子由本来的一审法院审理,此景象下能够对上诉人(即案子被告人)加剧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案子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份额是很大的。发回重审后或许加剧对上诉人的处分,存在三种景象:一是现实依然查不清,或依据仍查不实。这类案子之所以在第一审中作出有罪判定,往往是因为许多要素的搅扰。在发回重审时,没有新的依据,很少自己否定自己,因而会作出与原判相同的判定。更有甚者,依本来的现实、依据加剧对上诉人的刑事处分,使上诉人不敢再上诉。二是现实查清或依据查实了。此刻法官会依现实依据作出新的判定,并且法院有了更强的理由去赏罚犯罪人,加剧处分,进行报复判定,这就使得上诉人在寻求法令公平保护自己权力时,会左顾右盼,想上诉而又不敢上诉。三是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被告人知道,关于程序违法,即便上诉,其成果也不会轻于本来的判定,特别是发回重审时,或许“惹怒”了法官,很或许被加剧处分。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也不敢上诉或不肯上诉。这就听任了违反程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很有或许加剧其赏罚。笔者以为,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准则的精力,所以主张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则,对此景象不得加剧上诉人的处分,即此刻也应受上诉不加刑的约束。
作者:吴正法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则不得加剧被告人的赏罚,是指在二审法院,而不是一审法院。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则了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子能够这样处理:“原判定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现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别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审判程序违法的案子也应被发回重审。这两种情况下,案子由本来的一审法院审理,此景象下能够对上诉人(即案子被告人)加剧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案子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份额是很大的。发回重审后或许加剧对上诉人的处分,存在三种景象:一是现实依然查不清,或依据仍查不实。这类案子之所以在第一审中作出有罪判定,往往是因为许多要素的搅扰。在发回重审时,没有新的依据,很少自己否定自己,因而会作出与原判相同的判定。更有甚者,依本来的现实、依据加剧对上诉人的刑事处分,使上诉人不敢再上诉。二是现实查清或依据查实了。此刻法官会依现实依据作出新的判定,并且法院有了更强的理由去赏罚犯罪人,加剧处分,进行报复判定,这就使得上诉人在寻求法令公平保护自己权力时,会左顾右盼,想上诉而又不敢上诉。三是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被告人知道,关于程序违法,即便上诉,其成果也不会轻于本来的判定,特别是发回重审时,或许“惹怒”了法官,很或许被加剧处分。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也不敢上诉或不肯上诉。这就听任了违反程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很有或许加剧其赏罚。笔者以为,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准则的精力,所以主张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则,对此景象不得加剧上诉人的处分,即此刻也应受上诉不加刑的约束。
作者:吴正法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