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3:312006年1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方案》,实施20年的《责任教育法》正式进入了全国人大的修正程序。
《责任教育法》的实施对我国根本遍及九年制责任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跟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责任教育呈现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反映比较激烈。《责任教育法》仅18条,较为准则,过于扼要,缺少可操作性。近年来修正《责任教育法》的呼声不断涌现,2003年有37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修正方案。
修正《责任教育法》触及许多需立法决议计划的要点难点问题。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有90条,是现行《责任教育法》的5倍,内容已较为全面,但也依然有不少不同定见。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在《责任教育法》修正时予以注重。
关于责任教育体系
修订草案提出“责任教育实施在国务院领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办理以县为主的体系”。这与国务院在2001年《关于根底教育改革与开展的决议》中提出的“责任教育实施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担任,分级办理,以县为主的体系”有显着的差异。修订草案的规则着重中心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不分主次地要求包含乡、县、设区市、省在内的4级“当地政府担任”。一起清晰规则“办理以县为主”,改动了曩昔包办一切的“以县为主”的提法。“以县为主”实际上是把包含经费投入在内的责任教育的首要责任交给当地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为主担任。考虑到我国财税体系改革后财税要点已上移到国家和省级政府,更有必要经过立法改动原有这种不合理的“小马拉大车”的体系。因而,着重中心政府和省级政府的首要责任应成为修正《责任教育法》的一项首要立法准则,并贯穿于整部法令。
关于经费投入机制
《责任教育法》实施以来,投入缺少问题,包含共用经费缺少、校园危房和欠债、教师工资不能准时发放等,一向困扰着责任教育事业的开展,也是形成教育乱收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实在依法保证责任教育经费投入,正是促进这次《责任教育法》修正的一大要素。修订草案提出:责任教育经费投入由“国务院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责任一起担负”,并特别规则乡村的责任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则分项目、按份额分管”。树立“共担”“分管”的投入机制是多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的呼吁和要求,如能经过立法加以建立,无疑是这次《责任教育法》修正的一大成效。可是,修订草案关于经费投入的首要条款只要6条,依然不行详细,比方“分项目、按份额”分管的内容并不清晰。现行《责任教育法》也规则经费投入要做到“三个增加”,但缺少详细办法和可操作性,多年来达不到“三个增加”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就责任教育投入拟定单项法令的状况下,有必要在这一部责任教育的专门法令中把责任教育经费保证的首要办法,包含一些必要的量化要求较为清晰详细地确认下来。此外,修订草案规则了中心财政投入向中西部歪斜,对此,笔者以为应该按各省人均财力状况进行组织更为合理,由于有的东部省份的人均财力仍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