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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0:38

跟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令,使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体现出极大的诈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使其成为近年来诈骗违法之中一种十分杰出的违法方式,亦是现阶段整理商场经济秩序活动中的要点冲击目标。97年刑法第224条规则了合同诈骗罪,为惩治合同诈骗违法供给了法令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诈骗行为,仍是应特别注意和十分扎手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具有法定的景象之一,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诈骗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成心以不实在状况为实在的意思表明,使别人陷于差错,然后到达发作、改变和消除必定民事法令联系的不法行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榜首,都发作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清晰当事人权利义务联系的合同存在,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都归于无效合同。第二,在客观上都选用诈骗办法,包含捏造现实,曲解现实真相和隐瞒现实真持平,意图使对方堕入差错。第三,二者都是在成心的心思状况下行“骗”,不存在差错问题。第四,行为人都可对特定的资产获得不法占有状况,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则能交给的“标的物”。但他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质的规则性,如不正确区分,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诈骗行为,放纵了违法,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诈骗行为确认为合同诈骗违法,差错地追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合同违法与民事诈骗在片面特征、客观体现行为的差异对二者进行界定。
一、 二者片面特征之差异
咱们知道,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之片面方面均为成心,差错、差错都不能构成诈骗和诈骗,虽然二者都成心以使相对人堕入差错认识,但二者的“成心”,在形状(或称品种)及内容上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要,在成心的形状上,民事诈骗之成心,是指行为人具有成心诈骗别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诈骗人堕入差错认识,而且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一种心思状况,可见民事诈骗之成心既可体现为直接成心,也可体现为直接成心。“直接成心的诈骗首要体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现实轻率地作出陈说而不考虑其真假,致使相对人信任了实践上为虚伪的陈说,并作出意思表明。此种诈骗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没有确认的陈说或许会给相对人形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片面上采纳了一种听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情绪”。[i]依据《牛津法令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对“诈骗”一词的解说,当行为人作出其自己都不知其实在性牢靠与否的陈说如足以阻止对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时,应确认为诈骗性陈说。而合同诈骗罪的片面成心之形状,笔者以为应只能是直接成心。现在有些观念以为,合同诈骗违法中也存在直接成心,以为应放宽对合同诈骗违法的确认规范,在合同诈骗行为中,存在“能赚就赚,能骗就骗”的景象,是直接成心[ii]。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难以建立的,理由有:1、合同诈骗罪是意图型违法,而意图型违法只能存在于直接成心违法这中。所谓违法意图是违法人施行违法行为期望到达的成果,“它应该是确认的,虽然这种确认自身具有相对性,所谓不确认的意图是底子不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直接成心违法从违法学上说,是一种连带性的违法。所谓连带性违法,是指为了完成既定意图所施行的行为,因为形成了严峻的危害成果,而构成了与意图无关的违法。”[iii]刑法第224条清晰规则,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为完成此意图,违法人对危害别人产业所有权这一违法成果必定持活跃寻求的情绪,其心思情绪始终是一种直接成心。2、所谓“能赚就赚,能骗就骗”的景象,实践上是行为人对签定合同后,对合同的实行与否采纳漠然置之、听之任之的情绪,而并非对非法占有别人资产导致别人资产丢失这一成果持听任情绪,前述观念实践是对成心内容的了解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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