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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类犯罪相关罪名的法律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2:34
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三)》,对毒品类违法的立案规范进行了规则,其间部分条文对 毒品类违法的相关罪名进行解释性规则,相关规则如下:
第一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则的“私运”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将其运送、带着、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私运人不合法收购私运进口的毒品,或许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送、收购、贩卖毒品的,以私运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则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出售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的行为。
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啃咬、打针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啃咬、打针的毒品,毒品数量到达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数量规范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别人施行毒品违法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不管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违法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则的“运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选用带着、寄递、邮寄、运用别人或许运用交通东西等办法不合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则的“制作”是指不合法运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许用化学办法加工、制作毒品,或许以改动毒品成分和效用为意图,用混合等物理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荫蔽运送、出售、运用、诈骗购买者,或许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增加或许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作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作毒品而选用出产、加工、提炼等办法不合法制作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作毒品罪(准备)立案追诉。购进制作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端着手制作毒品,没有制作出毒品或许半成品的,以制作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别人制作毒品而为其出产、加工、提炼、供给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作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私运、贩卖、运送毒品片面成心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所施行的是私运、贩卖、运送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依据归纳查看判别,可以确定其“应当知道”,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查看站点查看时,要求行为人申报带着、运送、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奉告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照实申报,在其带着、运送、寄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躲藏、假装等遮盖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在其带着、运送、寄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查看时,有逃跑、丢掉带着物品或许躲避、抵抗查看等行为,在其带着、躲藏或许丢掉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许贴身隐秘处躲藏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许不等值的酬劳为别人带着、运送、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抄获毒品的;
(六)选用高度荫蔽的方法带着、运送物品,从中抄获毒品的;
(七)选用高度荫蔽的方法交代物品,显着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代方法,从中抄获毒品的;
(八)行程道路成心绕开查看站点,在其带着、运送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九)以虚伪身份、地址或许其他虚伪方法处理邮寄、寄递手续,在邮寄、寄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依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作毒品片面成心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所施行的是制作毒品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依据归纳查看判别,可以确定其“应当知道”,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一)置办了专门用于制作毒品的设备、东西、制毒物品或许制作计划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许不等值的酬劳为别人制作物品,经查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僻、荫蔽场所制作,或许采纳对制作设备进行假装等方法制作物品,经查验是毒品的;
(四)制作人员在执法人员查看时,有逃跑、抵抗查看等行为,在现场抄获制作出的物品,经查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依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施行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确凿依据的,应当按照所施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排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核算。对同一宗毒品或许施行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但相应依据只能确定其间一种或许几种行为,确定其他行为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只按照依法可以确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别离施行了不同种违法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排适用罪名,累计核算毒品数量。
第二条〔不合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持有,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许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范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范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范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范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许片剂20“g/支、片规范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不合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量规范,但按前款规则的立案追诉数量份额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到达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则,占有、带着、藏有或许以其他方法持有毒品。
不合法持有毒品片面成心中的“明知”,按照本规则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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