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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应怎样进行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5:00
法院调停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开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自动开端。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经审查,以为法律联系清晰、事实清楚,在征得两边当事人赞同后,可以进行调停。法院调停可以用简洁方法告诉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托付代理人参与调停。两边当事人经洽谈达到的调停协议,可由托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子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与调停的,除自己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定见。法院进行调停,可以约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忙。被约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帮忙人民法院进行调停。法院调停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掌管,也可以由合议庭掌管,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法院调停依据开庭审理的方法和过程进行。经法院调停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造调理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子,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到协议药酒发给判决书的,可依据协议内容制造判决书。
关于下列案子,人民法院可不制造调停书:
1.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
2.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
3.可以及时实行的案子;
4.其他不需要制造调停书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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