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2:16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则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一切死刑当即履行案子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是,因为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则没有履行到位,尚有部分死刑当即履行案子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不契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也不利于确保死刑案子质量。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
个五年变革大纲》,决议死刑核准权一致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逐渐走向废弃是世界各国趋势。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10月10日,对一切罪过废弃死刑的国家有83个,对一般罪过废弃死刑的国家有13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弃了死刑的国家有22个。以上合计118个国家。其他保存了死刑的国家为78个。
美国是保存死刑的重要国家,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典型性。美国的科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隔的,死刑量刑阶段有一个类似于量刑前有罪判定程序的听证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政府向陪审团出示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据,被告人能够亲身面临这些依据和出示自己的辩解依据。陪审团的作业是承认是否有用于加剧或许减轻量刑的现实,法官要求陪审员在承认能够判处死刑的要害现实问题上要到达“扫除合理置疑”(这本是一审承认有罪的依据规范)的程度。陪审团不只要考虑被告人性情的依据,在许多州还要考虑被告人家庭状况的依据。与一般的上诉和量刑依据比较,用于不判处死刑裁判的依据要求愈加宽松,表现了“有利被告”的原则。
我国在没有废弃死刑的状况下,首要任务是保证死刑的程序公平。作为审判程序一种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契合审判权的中立性、揭露性、程序性、结局性。其间,揭露审判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方法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的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又分为揭露审理和不揭露审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要求死刑复核案子开庭审理,更没有要求揭露审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履行揭露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则》要求第一审案子和第二审案子除法定状况以外,应当揭露审理,唯一对死刑复核的案子没有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则,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许核准死刑(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案子,有必要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能够不提审被告人,也就是说,关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最终裁判,裁判者不只能够隐秘审判,甚至于能够不与被处死刑的人碰头。
揭露审判本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拟定的刑事司法世界原则的重要内容,但在咱们以往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开庭审判成了基本原则,而开庭审判成了破例,更不用说揭露审判。这种暗箱操作导致死刑复核无法遭到社会的监督,也掠夺了当事人的揭露审判权和庭审争辩权,使进行死刑复核的法官难以在控辩两边的争辩中掌握案子现实的本相,正确地判别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在生与死之间,有的情节十分纤细,这种程序上的缺点完全可能导致是生仍是死的巨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