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1:47一、 问题的提出
跟着商场经济竞争的日益剧烈,侵略别人商业秘密为手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渐增多。1995年至2002年期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179件其他知识产权胶葛中的大部分为侵略商业秘密案子。1998年至2003年期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违法案子1273件中,有101件是侵略商业秘密罪,处理人数219人[1]。2000年至2004年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5305起,涉案总金额近22亿元人民币,捕获违法嫌疑人7100人。[2]
但由于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订后添加的新罪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判例并不多见。案子查办“三多三少”的问题十分杰出,即查封的侵权物品和窝点多,移交司法机关的少;查办的案子多,查结的案子少;行政处罚的多,追查刑事责任的少。但实际上,涉嫌侵略商业秘密违法的行为远远不止这些,许多案子以受害人抛弃权力而不了了之,受害人寻求维护的大都此类案子又一般都以行政处罚或许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笔者以为,现在的法令和司法解释规则过于广泛,关于怎么确认违法数额均没有清晰,是现在商业秘密刑法维护的首要妨碍之一。
二、 违法数额确认的现状与反省
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则了侵略知识产权罪的7种罪名,对各罪不同的违法构成和量刑规则了不同的情节。其间《刑法》219条[3]增设了侵略商业秘罪的规则,所谓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商业秘密维护法规,施行了侵略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4]。依上述《刑法》条文,侵略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成果违法,违法行为是否给权力人形成重大损失,是区别该罪之罪与非罪的规范之一。该罪从违法数额视点所确认的科罪规范是“给权力人形成重大损失”,适用较重惩罚的量刑条件是“形成特别严重后果”。但是该条之科罪量刑规范均是原则性的规则,怎么确认“给权力人形成重大损失”或许“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缺少可操作性。
为了企图处理司法实践中操作层面的困惑,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以下简称《追诉规范》),就著作权违法以外的其他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追诉规范作了规则。依据《追诉规范》,侵略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力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力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诉规范》将刑法条文中的重大损失界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景象[5]。但是《追诉规范》没有进一步清晰怎么界定侵略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规模,没有处理违法数额的确认问题,笔者以为《追诉规范》仍然缺少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