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单位有义务帮其办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8:49依据现有社会保险法的规则,职工社保的费用需求自己承当一部分,许多低收入的职工为了现在更好的日子,都挑选不缴社保。可是即使是职工自愿不缴,单位就没有这个责任了吗?
邱某于2005年10月进入山东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职作业,两边曾于2007年12月12日签定了1年期限的劳作合同,至2008年12月11日止。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未再续签。邱某在物业公司作业期间,物业公司未为邱某交纳过社会保险费,邱某的平均薪酬低于济南市最低薪酬标准760元。2009年6月,邱某因物业公司不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及付出的薪酬低于济南市最低薪酬标准为由提出辞去职务。 2009年7月,邱某因索要2009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向济南市历城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督查处理,之后,物业公司向邱某付出了2009年的双倍薪酬差额。2010年5月11日,邱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判定支撑了邱某的申述恳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单位曾多次要求为邱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可是邱某一向不肯交纳,两边为此还于2008年5月5日签定了书面协议,现仲裁委判定单位为邱某补缴社会保险费,违反现实真相。
法院以为:2005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物业公司与邱某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应按《劳作合同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实行各自的权利责任。2009年6月,邱某以物业公司不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及付出的薪酬低于济南市最低薪酬标准为由,免除与物业公司劳作联系的行为契合法令规则,物业公司依法应按邱某作业年限及济南市最低薪酬标准760元付出邱某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3040元(760元×4个月)。
据此,法院判定: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物业公司付出邱某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3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