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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3:34

物业处理企业资质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令第125号
《物业处理企业资质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造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处理活动的监督处理,规范物业处理市场秩序,进步物业处理服务水平,依据《物业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恳求物业处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处理企业资质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处理企业,是指依法树立、具有独立法人资历,从事物业处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处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担任一级物业处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布和处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担任二级物业处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布和处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担任二级和三级物业处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担任三级物业处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布和处理,并承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处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处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处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处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政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处理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工作资历证书;
4.处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而且处理各类物业的房子建筑面积别离占下列相应核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所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所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所(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树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处理准则和规范,树立企业信用档案体系,有优秀的运营处理成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处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处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处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政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处理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工作资历证书;
4.处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而且处理各类物业的房子建筑面积别离占下列相应核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所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所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所(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树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处理准则和规范,树立企业信用档案体系,有杰出的运营处理成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处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处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处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政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处理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工作资历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处理项目;
5.树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处理准则和规范,树立企业信用档案体系。
第六条 新树立的物业处理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恳求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规章;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处理专业人员的工作资历证书和劳动合同,处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树立的物业处理企业,其资质等级依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时。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处理企业能够承受各种物业处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处理企业能够承受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所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所项目的物业处理事务。
三级资质物业处理企业能够承受20万平方米以下住所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所项目的物业处理事务。
第九条 恳求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处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处理专业人员的工作资历证书和劳动合同,处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政担任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处理成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批阅部分应当自受理企业恳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契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批阅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或许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查看,查看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处理企业恳求核定资质等级,在恳求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批阅部分不予同意:
(一)聘任未获得物业处理工作资历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处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处理区域内的悉数物业处理事务同时托付给别人的;
(三)移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私行改变物业处理用房用处的;
(五)私行改变物业处理区域内依照规划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备用处的;
(六)私行占用、发掘物业处理区域内路途、场所,危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私行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运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停止时,不按规则移送物业处理用房和有关材料的;
(九)与物业处理投标人或许其他物业处理投标人彼此勾结,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
(十)不实施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验事实的;
(十一)逾越资质等级承受物业处理事务的;
(十二)租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作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一致印制,正、副本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丢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恳求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作分立、兼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批阅部分恳求处理资质证书刊出手续,并从头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称号、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在处理改变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批阅部分处理资质证书改变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许因其他原因停止事务活动的,应当在处理营业执照刊出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批阅部分处理资质证书刊出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处理企业资质实施年检准则。
各资质等级物业处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批阅部分担任。
第十八条 契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处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定论为合格。
不契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处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定论为不合格,原资质批阅部分应当刊出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批阅部分从头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批阅部分应当将物业处理企业资质年检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物业处理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不得下降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承受资质批阅部分的监督查看。
资质批阅部分应当加强对物业处理企业的监督查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批阅部分或许其上级主管部分,依据好坏关系人的恳求或许依据职权能够吊销资质证书:
(一)批阅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处理企业资质批阅决议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处理企业资质批阅决议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处理企业资质批阅决议的;
(四)对不具备恳求资历或许不契合法定条件的物业处理企业颁布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能够吊销批阅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一条 物业处理企业逾越资质等级承受物业处理事务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资质年检的,由资质批阅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处理企业租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处理企业不依照本办法规则及时处理资质改变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批阅部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布资质证书的;
(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布资质证书的;
(三)对契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批阅的;
(四)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其他优点的;
(五)不实施监督处理责任,或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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