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0:23
割裂国家罪的确定
行为人在施行割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施行了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或许其他违法的,怎么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念。有的以为,应当定数罪,施行数罪并罚;也有的以为,应当依照处理牵连犯或许吸收犯的准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以为,关于这种状况应当详细问题详细处理:行为人在施行割裂国家罪的过程中,假如其客观行为特征契合其他违法的建立要件而构成幻想竞合犯时,如行为人以割裂国家为意图,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而不合法越境的,则不只构成割裂国家罪,也构成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对施行割裂国家的违法人来说,契合幻想竞合犯的特征,只能依照处理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以割裂国家罪一罪论处;
假如行为人勾通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变节国家罪的性质,假如行为主体契合变节国家罪的条件,则一起又构成变节国家罪,这种状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假如归于牵连冒犯其他违法的状况,如为安排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违法活动,成心鼓动民族仇视、民族岐视,激起他们的愤怒与抵挡,从而安排别人施行割裂国家活动的,则发生了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牵连的景象,对之应当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准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假如施行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过为所吸收,如行为人首要鼓动别人施行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继而又安排他们施行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从违法构成上,行为人施行了前后两个违法行为,契合两个违法构成,即鼓动割裂国家罪和割裂国家罪,
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依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准则,以割裂国家罪论处,不用施行数罪并罚。建议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的观念,并不赞同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定论。在咱们看来,关于那些在施行割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构成特征又契合其他违法的,假如割裂国家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具有容纳联系、竞合联系、吸收联系或许牵连联系的,而应当别离依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幻想竞合、吸收犯或许牵连犯的准则从一重处断,如为损坏国家统一而建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安排或许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凌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建立牵连犯;先鼓动一部分大众割裂国家又参与其间施行割裂国家的详细违法行为的,唆使或许协助行为被施行行为所吸收;勾通外国割裂国家的,建立本罪与变节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变节国家罪论处;等等。假如另行施行的其他违法行为与割裂国家行为不存在上述容纳联系、竞合联系、吸收联系或许牵连联系,如在安排、策划一部分大众施行割裂国家活动的过程中,又鼓动别的一部分大众割裂国家的,或许在割裂国家的过程中,为取得外国实力的支撑而向他们供给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施行数罪并罚。
处分
依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则,犯本罪的处理:
1、对首要分子或许罪过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关于积极参与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4、对国家和公民损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能够判处死刑。本罪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行为人在施行割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施行了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或许其他违法的,怎么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念。有的以为,应当定数罪,施行数罪并罚;也有的以为,应当依照处理牵连犯或许吸收犯的准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以为,关于这种状况应当详细问题详细处理:行为人在施行割裂国家罪的过程中,假如其客观行为特征契合其他违法的建立要件而构成幻想竞合犯时,如行为人以割裂国家为意图,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而不合法越境的,则不只构成割裂国家罪,也构成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对施行割裂国家的违法人来说,契合幻想竞合犯的特征,只能依照处理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以割裂国家罪一罪论处;
假如行为人勾通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变节国家罪的性质,假如行为主体契合变节国家罪的条件,则一起又构成变节国家罪,这种状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假如归于牵连冒犯其他违法的状况,如为安排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违法活动,成心鼓动民族仇视、民族岐视,激起他们的愤怒与抵挡,从而安排别人施行割裂国家活动的,则发生了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牵连的景象,对之应当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准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假如施行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过为所吸收,如行为人首要鼓动别人施行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继而又安排他们施行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从违法构成上,行为人施行了前后两个违法行为,契合两个违法构成,即鼓动割裂国家罪和割裂国家罪,
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依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准则,以割裂国家罪论处,不用施行数罪并罚。建议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的观念,并不赞同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定论。在咱们看来,关于那些在施行割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构成特征又契合其他违法的,假如割裂国家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具有容纳联系、竞合联系、吸收联系或许牵连联系的,而应当别离依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幻想竞合、吸收犯或许牵连犯的准则从一重处断,如为损坏国家统一而建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安排或许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凌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建立牵连犯;先鼓动一部分大众割裂国家又参与其间施行割裂国家的详细违法行为的,唆使或许协助行为被施行行为所吸收;勾通外国割裂国家的,建立本罪与变节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变节国家罪论处;等等。假如另行施行的其他违法行为与割裂国家行为不存在上述容纳联系、竞合联系、吸收联系或许牵连联系,如在安排、策划一部分大众施行割裂国家活动的过程中,又鼓动别的一部分大众割裂国家的,或许在割裂国家的过程中,为取得外国实力的支撑而向他们供给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施行数罪并罚。
处分
依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则,犯本罪的处理:
1、对首要分子或许罪过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关于积极参与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4、对国家和公民损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能够判处死刑。本罪能够并处没收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