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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3:16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告诉》:为支撑和合作粮食流转体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粮食增值税方针调整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准则出售粮食。对承当粮食收储使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务、粮食部分审阅确认。批阅享用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则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刊出;兼营其他应税货品的,须从头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运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概征收增值税。
(1)戎行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给证按军供价供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助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凭救灾救助粮票(证)按规则的出售价格向需救助的哀鸿供给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则的出售价格供给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出售食用植物油事务,除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出售持续免征增值税外,一概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事务,一概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当粮食收储使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运营本告诉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运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藏食用植物油出售事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确定免税资历,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确定,不得免税。享用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如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撤销其免税资历。粮食部分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供给戎行用粮、救灾救助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给数量等有关材料,经国家税务局审阅无误后予以免税。
6、归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产、运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根据购销企业开具的出售发票注明的出售额按13%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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