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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9:23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组成我国航空集团公司的有关精力,我国航空运输企业进行了重组,以我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我国航空总公司和我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成了我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后,将航空运输主业及相关财物划入我国国际航空公司,完结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并与集团公司树立以本钱为枢纽的母子公司联系。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归于国务院同意的改制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触及的资金帐簿和产权搬运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征免税事宜。?因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散布在不同的区域,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详细清晰如下:?一、集团公司新建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我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添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建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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