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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7:38
处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供给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的逝世证明(如医院的逝世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刊出户口)等;(2)被继承人留传的产业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据、股票等。假如遗产在香港的,须供给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定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定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供给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定见并盖章并供给相应证明);(5)继承人抛弃继承权的,应由抛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寓居地公证处处理放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处理的,须供给经公证的托付书,托付其他继承人处理;(7)遗言继承人应供给合法、有用的遗言;(8)公证员以为应当供给的其他证明材料。
假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寓居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组织予以证明,并经我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承认;假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寓居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处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扫除承办公证员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要求供给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供给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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