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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5:37
【债款申报】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款人申报债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可行
要求共益债款人申报债款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破产法规则对共益债款的“随时清偿”,与欧文建议的必须经债款申报与承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彻底抵触、互不相容的。
要求共益债款人申报债款是不合理的。共益债款发作在破产程序发动后,故难以在法院承认的债款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款,只能适用弥补申报债款的规则。根据差错准则,破产法规则,弥补申报债款者要承当必定的晦气结果,即“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弥补分配。为检查和承认弥补申报债款的费用,由弥补申报人承当”。而共益债款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款,并非个人差错,而是因债款发作的时刻在后,故让其承当晦气结果是不合理的。破产法规则,共益债款应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共益债款的,应当依照份额清偿。如要求共益债款人申报债款,必然会呈现有的共益债款因属即时清结债款等原因可得到随时清偿而无需申报,有的共益债款却必须经债款申报与承认程序才干取得清偿,人为地制作权力不平等的社会矛盾,并为管理人偏袒性清偿供给操作空间。
要求共益债款人申报债款是不可行的。债款申报需必定的操作期间,而共益债款可能发作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包含紧临破产终究分配前的时间短期间,这就导致有些共益债款因发作较晚,或属侵权债款而当事人没有发现被侵权的现实,底子不可能申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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