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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遗产怎么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7:4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79年4月29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曲江路99弄**49号**室。
托付署理人那仁朝克图,上海市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宝化军,上海市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1955年10月12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光新路240弄**1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1950年11月28日出世,汉族,住上海市光新路240弄**号**室。
上诉人朱某因法定承继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承继人夏父亲与前妻朱母亲于1983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即原告朱某(曾用名夏春岚)由生母抚育,与父亲互不交游。夏父亲与被告夏某某系兄妹联系,两被告为夫妻。2005年4月起,夏父亲因脑梗先后屡次住院医治,并于2006年12月10日逝世。2007年12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承继遗产。
又查,2006年6月5日,夏父亲作为卖方与案外人缔结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价值人民币212,000(人民币,下同)将其名下上海市泗塘二村85号**室房子转让别人,并托付被告谢某某代为处理相关手续。同年6月8日,上述房子出售款人民币17.5万元被存入谢某某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另查,夏父亲患病住院期间,由被告配偶担任照料,2005年12月起,夏父亲与被告配偶一起日子直至逝世,原告未尽照料奉养责任。夏父亲的丧葬事宜亦由被告配偶全权筹办,原告未参加。夏父亲名下的养老金储蓄额为人民币86,033.10元。
审理中,原、被告争议焦点如下:
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署名夏父亲但非夏父亲亲笔签名的代书遗言一份,处置的产业有:一、本市泗塘二村85号**室房产由夏某某全权处理;二、养老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夏某某承继。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以为该份遗言不契合法令要件。
原告提出,房子出售款及养老金余额均系夏父亲的遗产,应当由原告承继;夏父亲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均由被告担任结算,其间1.6万余元是合理开销,赞同在遗产中扣除。被告则以为,夏父亲生前已将房子出售款赠与被告,有被告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为证,而实际上被告也为夏父亲的医治、日常日子和丧葬等花费近七万余元,故房子出售款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原告虽为夏父亲的女儿,但在夏父亲住院、病危乃至处理后事时都未尽奉养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承继开端后,有遗言的依照遗言处理,无遗言或许遗言无效的,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公民能够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被告供给的代书遗言短少立遗言人夏父亲的亲笔签名,不契合遗言的方式要件,故不具有法令效力,夏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
遗产系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夏父亲名下的养老金储蓄款作遗产处理,两边均无贰言,但对房子出售款各执己见。夏父亲生前将其名下的本市泗塘二村 85号**室房子转让,不动产转化成动产,但产业一切权仍应为夏父亲一切。被告谢某某称,房子转让款转移至其个人银行帐户即夏父亲作出赠与的表明,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法令规定,公民有权处置个人产业,但需求清晰的意思表明才干建立,现在无依据证明夏父亲生前有赠与产业的意向。夏父亲在患病期间将房子出售,无非为了医治和养老所需,在此情况下不可能处置个人产业或做出让本身陷于窘境的行为,故谢某某个人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不能视为受赠的产业,房子出售款应为夏父亲的遗产。遗产切割时,应当遵从权利责任对等准则。原告为夏父亲的子女,在其有才能奉养父母时,却未实行法定责任,故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被承继人夏父亲生前与被告一起日子了一年(包含住院期间),日子上均由被告担任照料,身后的凶事亦由被告全权筹办。尽管,被告为夏父亲的承继人以外的人,但对夏父亲尽了生养死葬的责任,亦倾泻了必定的财力和精力,故依法能够分得遗产。
原审法院据此做出判定:
一、夏父亲名下的养老金储蓄额人民币86,033.10元归原告朱某一切;
二、夏父亲名下的本市泗塘二村85号**室房子出售款人民币212,000元归被告夏某某、谢某某一切。
原审判定后,上诉人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恳求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改判被承继人房子出售款212,000元归朱某一切。由于:一、原审法院现实确认不清。被上诉人对被承继人并未尽到悉数的生养死葬的责任,又不是法定承继人,不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二、原审法院判定适用法令不妥。朱某是仅有的被承继人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从小随母亲日子,没有照料父亲是客观原因形成的,并不是不愿意实行奉养责任,理应得到悉数或许大部分遗产,而原审法院判定却恰恰相反,显着存在不公。
被上诉人夏某某、谢某某答辩称:不赞同上诉恳求,赞同原审判定,朱某作为被承继人的女儿,有才能却不尽奉养责任,应该少分或不分遗产,原审判定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夏父亲名下的养老金储蓄额为人民币86,033.10元,夏父亲持续收取养老金至帐户于2007年1月被封存。原审查明的其他现实现实,本院予以承认。被上诉人建议其为被承继人付出医药费、丧葬费及其他日常日子费用约7万元,并提交了部分单据,朱某认可其间的 16,476.7元,其间医药费自费部分为10,634.7元,丧葬费5,306元,员工劳动才能判定费350元,房产交易费186元。
本院以为,公民的合法承继权受法令保护。承继开端后,有遗言的依照遗言处理,无遗言或遗言无效的,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现实、两边诉辩及提交的依据,确认被上诉人提交的夏父亲的遗言不具有法令效力,确认夏父亲生前没有将房子出售款赠与谢某某,房子出售款应为夏父亲的遗产。对此二项确认两边当事人均无贰言,本院予以承认。因而,本案应当按法定承继处理,遗产规模为夏父亲养老金帐户余额及房子出售款再减去被上诉人为夏父亲付出的合理费用。考虑被上诉人照料被承继人的日子起居一年有余,吃穿住行以及护理等方面都有花费,被上诉人对此难以提交悉数相应的凭据,并且有些花费也没有凭据,因而,本院裁夺,被上诉人为被承继人付出的合理费用(包含医药费、丧葬费、判定费、房产交易费及吃穿住行以及护理等费用)为人民币37,000元。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案当事人中,朱某是榜首次序承继人,夏某某是第二次序承继人,谢某某不是承继人,因而,本案中夏父亲的遗产依法应当由朱某一人承继,夏某某、谢某某不能承继夏父亲的遗产。但法令规定,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育较多的人,能够分配给他们恰当的遗产。夏某某、谢某某在夏父亲生前与夏父亲一起日子,对夏父亲的日子照料许多,夏父亲的凶事亦是夏某某、谢某某全权筹办,对此节现实,两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因而,夏某某、谢某某能够恰当分得夏父亲的遗产。朱某上诉建议朱某是仅有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从小随母亲日子,没有照料父亲是客观原因形成的,并不是不愿意实行奉养责任,何况被承继人夏父亲自己有养老金,故朱某应当得到悉数或许大部分遗产,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承继人,不应该分得大部分遗产。对此,本院以为,朱某没有照料父亲是其家庭的特别原因形成的,不能确认为有才能奉养却不尽奉养责任。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三条是针对同一次序承继人之间在切割遗产时适用的,本案不适用。朱某是仅有的承继人,而被上诉人不是承继人,两边法令地位不同,不能以对被承继人尽责任多少来作确认两边当事人分得遗产的多少。因而,朱某的上诉恳求,契合法令规定,本院予以支撑。原审判定成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 吊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定;
二、 夏父亲名下的本市泗塘二村85号**室房子出售款人民币175,000元中的100,000元归朱某一切,75,000元归夏某某、谢某某一切。谢某某应于本判定收效十日内将朱某应得的人民币100,000元交给朱某;
三、 夏父亲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余额及利息归朱某一切。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一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朱某担负1,500元,夏某某、谢某某一起担负4,300元;二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4,480元,由朱某担负2,000元,夏某某、谢某某一起担负2,480元。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高中伟
署理审判员 李伊红
署理审判员 张 萱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慧丽
附:相关的法令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榜首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通过审理,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
(二)原判定适用法令过错的,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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