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4:20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布告第78号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决议对《北京市工作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作如下批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批改为:“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分给予正告、期限改善,可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期限改善,并可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批改为:“卫生行政部分作出责令停产整理的处分决议,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本决议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工作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