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2:03跟着社会的前进,劳作者和企事业法人的领导者法令观念日益增强,自觉地运用法令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起,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的劳作合同内容不标准,有的居然钻劳作合同的“空子”,“合法”地诈骗劳作者,使劳作者的权力遭到危害。这种劳作合同诈骗的现象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
我国法令规则,禁止企业与劳作者签定的合同中呈现“发作伤亡事故由劳作者自行担任”的条款。但是,有些企业劳作保护条件差,安全卫生不履行国家标准,加之寻求赢利而不在劳作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入经费,出产中往往简单形成人员伤亡,便在劳作合同中写入违法条款。江南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以出产农药为主的企业,在该公司的《劳作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出产规则,不然,形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担任;未经许可自行延伸劳作时间所形成的中毒等结果自行担任……”假如不是发作严峻的中毒事件,公司的员工们怎样也不会想到,自己亲手签下的“劳作协议”竟是一份以生命安全为价值的“存亡合同”。
一些招用外来劳作人员的单位,怕劳作者“换岗”,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一起,将其身份证、现金等做“抵押物”,乃至扣押其平常应得的福利或薪酬等,劳作者如有违约,则扣押物不予返还。某汽车公司向所属各部门发出了《关于交纳全员危险抵押金的通知》,要求公司一切员工一次交齐危险抵押金,危险金最高金额为20000元,最低2000元,并规则,如本年度在运营、工作中不能完结工作任务或呈现较严峻违纪等问题,施行必要的扣罚。实际上,逼迫员工交纳危险抵押金,单方面地施行制裁,违反了《劳作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单个企业用钻法令空子的办法危害员工的利益。陈某到某中外合资单位搞财政管理工作,原有的劳作合同到期时,单位忽然提出与他再签定一个半年期合同。已58岁的陈某没有多想就与单位签了约。半年后他收到单位的退工单时不由惊诧,本来劳作部曾公布新规则,1995年2月10日今后续签劳作合同的,合同中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再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陈某40多年的工龄补偿金就这样被企业“奇妙”地运用法令“掠夺”了。针对此类现象,有关人士指出,为使劳作制度改革正常运转,应加强新法规、方针的宣扬,事前通知员工应有的权力和责任。员工也应增强学法、懂法的认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