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老赖”将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9:26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约束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则》,该规则约束了老赖的一些消费行为,当今关于老赖的约束愈加严厉,12月起“老赖”将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下文为我们具体介绍相关常识。
从12月起,凡因有归还才能但拒不归还悉数或部分到期债款,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期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遭到信誉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挂号办理规则》的相关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分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期”协作备忘录〉的告诉》的要求,从12月起,全国工商失期被执行人信息同享交流使用体系全面上线运转,启动了对失期被执行人在公司挂号注册环节的任职约束作业。
现在,工商总局现已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万“老赖”的身份信息,建立了失期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商场监管部分的挂号注册体系将对“老赖”挂号请求进行主动阻拦,并制发《请求人奉告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老赖”实行偿债责任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去,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交流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历约束将主动免除,保证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证现已实行法定责任的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工商部分将联合更多部分,持续加大对各范畴存在失期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誉惩戒力度,真实完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期者步履维艰,让守信者一路疏通。
从12月起,凡因有归还才能但拒不归还悉数或部分到期债款,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期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遭到信誉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挂号办理规则》的相关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分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期”协作备忘录〉的告诉》的要求,从12月起,全国工商失期被执行人信息同享交流使用体系全面上线运转,启动了对失期被执行人在公司挂号注册环节的任职约束作业。
现在,工商总局现已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万“老赖”的身份信息,建立了失期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商场监管部分的挂号注册体系将对“老赖”挂号请求进行主动阻拦,并制发《请求人奉告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老赖”实行偿债责任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去,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交流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历约束将主动免除,保证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证现已实行法定责任的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工商部分将联合更多部分,持续加大对各范畴存在失期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誉惩戒力度,真实完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期者步履维艰,让守信者一路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