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指哪些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6:01
商标侵权行为指哪些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2)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
(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5)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饰运用
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同意第2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许应知是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
(2)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饰运用,并足以形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的。”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2)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
(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5)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饰运用
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同意第2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许应知是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
(2)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饰运用,并足以形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