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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8:00
【租借合同诉讼时效】怎么了解租金胶葛诉讼时效
在当时租借合同胶葛中,怎么了解租金胶葛的诉讼时效是一个杰出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则,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1年。何谓“延付或拒付租金”,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了解。例如,B公司向A公司签订了一份承租钢模、钢管的租借合同,租借期满后,B公司仅偿还了部分租借物,其他的现已灭失。2003年12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欠条,许诺在一个月内即12月31日前付清租金及赔偿金合计10万元,但届期B公司仍未付出这笔金钱。2005年10月,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付出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关于本案,许多人可能会一挥而就地得出结论:A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已超越1年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但笔者认为,B公司在两边租借联系停止后出具欠条许诺在必定期限内向A公司付出租金、赔偿金,标明两边之间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债务债务联系,此刻,A公司不再是出租人,B公司也不再是承租人;B公司未按照其许诺付清租金及赔偿金,不再归于“延付或拒付租金”,而是一种新的违约行为,应作为一般债务胶葛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之所以规则延付或许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其立法意图是为了催促出租人及时行使权力。租借合同联系的特征是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租借物并有偿运用,这种有偿性一般是以出租人占有租借物时刻的长短作为核算根据的,租金的数额也往往高于一般债务所生之利息。可是,一旦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了租借物,时刻的长短将不再是其付出租金的核算根据。因而,法令仅有必要在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租借物时对出租人的权力加以约束,促使其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力,以充分发挥租借物的经济效益,防止承租人跟着时刻的推移遭受严重的经济负担,以此平衡两边的利益。在承租人现已偿还租借物而停止租借联系时,两边有关租金付出的新协议并不具有原租借合同的特征。综上,咱们有必要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作狭义的解说,即只要在承租人占有租借物而延付或拒付租金时,才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假如出租人与承租人已停止了租借合同联系并就租金数额及其付出达到一致意见,此刻就不应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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