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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被判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1:45

案情回放       
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区域出售司理。日前,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2006年4月至6月,公司不再向其付出薪酬。周女士曾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因没有得到满足的成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公司向其付出2006年4月至6月的薪酬1万余元,并补偿各项丢失1万余元。
     
案子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6年4月至6月期间私行离任,公司并不拖欠其薪酬,但公司并未能提交充沛依据证明此事。
    
日前,市榜首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付出拖欠周女士两个月的薪酬1万余元及付出各项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令及司法解释的规则,劳作者的考勤与薪酬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建议周女士自2006年4月后就未到公司上班,却未向法院提交充沛依据予以证明,法院确定周女士一向作业至2006年6月。
    
周女士以公司未准时向其付出2006年4月至6月期间的薪酬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契合我国劳作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薪酬劳作者能够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其要求公司向其付出上述期间的薪酬、经济补偿金等要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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