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21:00
发布部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经过 依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办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抉择批改)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的企业挂号办理,保护开发区的经济秩序,促进开发区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区域)企业常驻代表安排、从事承包运营的外国(区域)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地点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在开发区建立工商行政办理安排(简称开发区工商安排),担任开发区的企业挂号办理工作。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建立企业,除国家规定有必要实施批阅准则(含许可证)的外,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安排请求开业挂号,收取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运营活动。开发区工商安排受理开业挂号请求后,10日内做出核准挂号或不予核准挂号的抉择。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规章签字前,向开发区工商安排请求称号挂号。开发区企业称号应按国家规定的核准权限报批。 第六条 企业具有法人条件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组成担任人或投资者签署的挂号请求书;(二)建立批阅文件;(三)投资者签章的安排规章;(四)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历证明;(五)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挂号证明;(六)居处和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第七条 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请求开业挂号,应依据不同状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挂号请求书;(二)运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担任人的任职文件;(四)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挂号请求书;(二)合同、规章以及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和同意证书;(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同意文件;(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派遣(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七)居处运用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建立分支安排或办事安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从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挂号请求书;(二)原批阅机关同意的文件和原挂号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三)从属企业董事会的抉择;(四)从属企业的执照副本;(五)担任人任职文件;(六)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第十条 外国(区域)企业常驻代表安排请求开业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同意机关的同意文件;(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区域)企业常驻代表安排请求书;(三)该企业地点国(区域)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明;(四)同该企业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