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5:46关于土地租借最高期限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条规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有权依法承揽由本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乡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
该期限适用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由本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乡村土地,归于对特别主体的特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则:“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缔结土地使用权租借合同不得超越20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
《土地承揽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二)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
(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租借实际上应当是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其流通期限应当按照《土地承揽法》第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