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22跟着各地乡镇化建造脚步加速,许多企业面对搬家出城进入园区的实践。但是,企业搬家后原场所不运用的,是否可避免缴乡镇土地运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土地运用税部分行政批阅项目撤销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告诉》(国税函〔2004〕939号)规则,对搬家后原场所不运用的,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详细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局确认。也就是说,交税人假如要求免税,有必要契合相关程序。交税人在享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留意以下四点事项。
一是留意企业搬家后原场所有必要是不运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补充规则〉的告诉》(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则,企业搬家后,其原有场所和新场所都运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运用税,原有场所不运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阅,可暂免征收土地运用税。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则税额核算征收。
二是留意企业享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刻规则。
国税函〔2004〕939号文件规则,企业按上述规则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土地开始运用时,应从运用的次月起自行核算和申报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1)处理存案减免后,企业在申报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时自行核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阐明。(2)企业按规则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土地开始运用时,应从运用的次月起自行核算和申报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三是留意企业享用税收优惠时应报送的存案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规则,交税人请求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则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报送实在的书面材料。
四是留意企业应对所供给的材料的实在性、合法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规则,交税人选用诈骗手法进行减免税存案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撤销其减免税存案资历,中止减免税优惠,一起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