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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5:33

  2000年修正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产业为一方一切的几种景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家庭产业的规则,更为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好。挂号机关在判别房子一切权是否归于夫妻共有时,已不能单凭是婚前产业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来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产业约好为一方一切的尚属少量,绝大部分产业归于爱人间共有。《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则:"房子权属挂号由权利人(请求人)请求"、"共有的房子。由共有人一起请求"。依这一规则,大部分私有房产应由夫妻两边一起请求挂号。可是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请求挂号,挂号机关除了在当事人供给的挂号文件清晰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两边一起缔结、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挂号,仅仅在对房产进行处置或是承继发作时,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处理。    对归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挂号。我国有一些城市现已开端对归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求与其他方式的共有产业相同,由共有人一起请求。因为修正后的《婚姻法》更注重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好,因而,在请求时,不论该房产是否婚前产业,如清晰请求挂号为一方一切的,都应当由另一方在挂号文件中签字。这样做,不管关于挂号机关仍是请求人,都还有一个习惯的进程,可是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且在往后对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反而更为便利,而且不易发生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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