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失业人员可以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2:24【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和促进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0]84号)规则,企业实体在新添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工作赋闲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践招用人数予以定额顺次扣减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假如企业按此规则核算的应减免税低于企业当年应交的营业税,扣减的营业税部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也予以减免?
【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和促进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则,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工作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添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工作赋闲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践招用人数予以定额顺次扣减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规范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起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践情况在此起伏内确认详细定额规范,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按上述规范核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践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缺乏的,不得结转下年运用。
上述抵减税款是“顺次扣减”其当年实践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核算的应减免税低于企业当年应交的营业税,则只能抵减营业税,扣减的营业税部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