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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8:21
(一)承运人的职责
1、承运人对货品拖延交给形成经济丢失的补偿限额,为所拖延交给的货品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品灭失或损坏有补偿职责。
3、承运人对货品的职责期间。承运人关于集装箱装运的货品的职责期间,包含货品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悉数期间;承运人关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品的职责期间,是指从货品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品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悉数期间。
(二)邮寄人的职责
邮寄人是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与承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或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邮寄人有以下职责:
付出运费;
包装货品并申报货品材料;
处理货品运送手续;
邮寄危险品的职责。
(三)货品交给
1、货品交给的方法。
承运人交给货品的方法包含实践交给和象征性交给。实践交给是直接将货品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品或许收货人拖延、回绝提取货品时,将货品置于一个恰当的场所并告诉收货人收取而视为完成了交给。
两种交货方法中,实践交给是一般准则,象征性交给是例外情况,即在实践交给不或许时才干选用象征性交给。
2、查看货品和告诉。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品时,有义务对货品进行查看。假如货品处于不良情况,则应及时用书面告诉承运人。假如货品的灭失或危害是清楚明了的,告诉应当场作出。假如不是清楚明了的,应该在货品交给次日起接连7日内作出。假如是集装箱装运的货品,应该在交给的次起接连15日内作出。对不告诉的制裁是,开始确定交给时的情况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职责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可是假如货品交给时,收货人现已会同承运人对货品进行联合查看或查验的,则无需就现已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告诉。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能够在目的港交代货品前请求查验组织对货品情况进行查验,要求查验的一方应当付出查验费用,但有权向形成货品丢失的职责方追偿。在对货品进行查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两边应当彼此供给合理的便当条件。
假如是拖延交给,收货人有必要自交货次日起接连60日内提出拖延交给形成经济丢失的书面告诉,不然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
3、留置货品。
应当向承运人付出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品垫支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付出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给恰当担保的,承运人能够在合理的极限内留置其货品。
承运人留置货品的条件是货品在其操控之下。假如货品现已脱离其操控则不能再建议留置,但货品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假如货品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库房或能操控的第三方库房,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品。因为运送途中的货品或许发生转卖,因而,承运人行使货品留置权时有必要查清货品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不然或许因过错留置而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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