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欠款诉讼时效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7:48
诉讼时效准则是一项有着悠长前史的民商事法令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相关司法解说对诉讼时效也作了规则,但有关诉讼时效诸问题的理论之争从未间断过。本文结合司法实务中一向困扰着审判实务一系列扎手的问题,谈谈自已的观念。
所谓时效,是指必定的现实状况,持续必定期间,而发作必定法令作用的民事法令准则。依据引起时效发作的现实状况不同及由此发生的法令作用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除时效。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其现实状况为占有别人产业抵达法定期限,其法令作用为占有人取得产业所有权。消除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其现实状况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其法令作用是导致权力的损失或权力效能的减损。
1、关于融组织直接从告贷人账户扣息的行为是否引起讼时效中止
有的银行和农村信誉社在找不到告贷人的情况下,在告贷人的帐户上每隔2年扣几元钱,以此标明自已向债款人建议过债款,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笔者以为不能确定为时效中止。向债款人建议权力必需要契合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没有超越诉讼时效;二是直接向债款人建议,向债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建议属目标有错,不能确定为时效中止。三是建议权力的告诉抵达收效。故银行和农村信誉社在找不到告贷人的情况下,擅安闲告贷人的帐户上扣款的行为,不能确定为时效中止。别的,咱们还要留意建议权力与要回债款是两码事,是有差异的,有的律师没有留意这两行为之间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以为在现在社会信誉缺失,债款人逃废债款现象严峻的情况下,不能对权力人过于严苛,权力人亦可以经过必定的行为行使权力,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告贷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供给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部分债款抵消行为等均属行使权力,均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法院应确定诉讼时效中止。笔者不敢苟同,一是只是反映了刘贵祥对债款人的怜惜,没有法理,难以让人服气;二是不契合建议权力的构成要件;三是银行可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以制作虚伪的上述文件来证明自已催收过,这对债款人很晦气,在法令上债款人就得不到相等的维护。故他以为应当确定为诉讼时效中止显着不当。当然,假如银行经过第三人或公证机关将上述催收文件送抵达债款人法定地址的,笔者以为可以确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假如金融组织经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款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的行为,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明的,应确定诉讼时效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在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一文中提及他曾触摸这样一个事例:权力人供给了其向义务人建议权力的邮件存根,该存根载明邮递内容为催款。但义务人抗辩称其未收到该邮件,且邮局的记载因超越半年而未保存。有的法官建议因权力人不能证明义务人收到了该函件,故不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而刘贵样以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在邮递过程中丢掉或不能送达给收件人的份额微乎其微,在权力人可以供给其向邮局交邮且邮递内容系催款函的情况下,应对其建议予以采信。
笔者赞同刘庭长应当确定义务人已收到函件的观念,但仅凭存根上催款不能确定为是催款行为,达不到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理由有二:一是邮局工作人员一般不会在存根上或函件书写明信函内容,也无法辩别催收的是哪一笔款,乃当事人所为;二是当事人自己在存根上书写“催款”,因无法证明信函内容是否具有催收之意,故不能确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2、告贷合同中的确保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确保人清晰表明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是否视为对原确保债款的从头承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精力,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从建议时开端起算。确保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与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所发生的法令结果是共同的,即确保债款作为天然实体权力依然存在。债款人在超越诉讼时效后虽不再享有受法令维护的确保债款,但确保人清晰表明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则使债款人享有的天然实体确保债款从头取得法令维护,因而,其行为应视为对原确保债款的从头承认。
所谓时效,是指必定的现实状况,持续必定期间,而发作必定法令作用的民事法令准则。依据引起时效发作的现实状况不同及由此发生的法令作用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除时效。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其现实状况为占有别人产业抵达法定期限,其法令作用为占有人取得产业所有权。消除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其现实状况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其法令作用是导致权力的损失或权力效能的减损。
1、关于融组织直接从告贷人账户扣息的行为是否引起讼时效中止
有的银行和农村信誉社在找不到告贷人的情况下,在告贷人的帐户上每隔2年扣几元钱,以此标明自已向债款人建议过债款,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笔者以为不能确定为时效中止。向债款人建议权力必需要契合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没有超越诉讼时效;二是直接向债款人建议,向债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建议属目标有错,不能确定为时效中止。三是建议权力的告诉抵达收效。故银行和农村信誉社在找不到告贷人的情况下,擅安闲告贷人的帐户上扣款的行为,不能确定为时效中止。别的,咱们还要留意建议权力与要回债款是两码事,是有差异的,有的律师没有留意这两行为之间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以为在现在社会信誉缺失,债款人逃废债款现象严峻的情况下,不能对权力人过于严苛,权力人亦可以经过必定的行为行使权力,如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直接从告贷人账户扣息的行为、向义务人供给对账单进行对账的行为、部分债款抵消行为等均属行使权力,均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法院应确定诉讼时效中止。笔者不敢苟同,一是只是反映了刘贵祥对债款人的怜惜,没有法理,难以让人服气;二是不契合建议权力的构成要件;三是银行可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以制作虚伪的上述文件来证明自已催收过,这对债款人很晦气,在法令上债款人就得不到相等的维护。故他以为应当确定为诉讼时效中止显着不当。当然,假如银行经过第三人或公证机关将上述催收文件送抵达债款人法定地址的,笔者以为可以确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假如金融组织经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款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的行为,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明的,应确定诉讼时效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在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一文中提及他曾触摸这样一个事例:权力人供给了其向义务人建议权力的邮件存根,该存根载明邮递内容为催款。但义务人抗辩称其未收到该邮件,且邮局的记载因超越半年而未保存。有的法官建议因权力人不能证明义务人收到了该函件,故不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而刘贵样以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在邮递过程中丢掉或不能送达给收件人的份额微乎其微,在权力人可以供给其向邮局交邮且邮递内容系催款函的情况下,应对其建议予以采信。
笔者赞同刘庭长应当确定义务人已收到函件的观念,但仅凭存根上催款不能确定为是催款行为,达不到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理由有二:一是邮局工作人员一般不会在存根上或函件书写明信函内容,也无法辩别催收的是哪一笔款,乃当事人所为;二是当事人自己在存根上书写“催款”,因无法证明信函内容是否具有催收之意,故不能确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2、告贷合同中的确保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确保人清晰表明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是否视为对原确保债款的从头承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精力,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从建议时开端起算。确保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与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所发生的法令结果是共同的,即确保债款作为天然实体权力依然存在。债款人在超越诉讼时效后虽不再享有受法令维护的确保债款,但确保人清晰表明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的,则使债款人享有的天然实体确保债款从头取得法令维护,因而,其行为应视为对原确保债款的从头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