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9: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一切员工都有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全省工伤保险作业。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工伤保险业务准则上由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建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承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拒不履行《法令》和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员工可经过职代会、工会或许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人提出质询或许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反映,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状况实施劳作督查,并可以将有关状况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采纳得力方法防备工伤事故发作,防止和削减职业病损害。
对安全出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作工伤事故或许工伤事故、职业病发作率在统筹区域同职业中归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可提出奖赏方法,报经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奖赏。[2][3]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认。
跨区域、出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纳相对会集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办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理方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作业若干事项的规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办理暂行方法》的规则履行。
第七条 统筹区域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类别、职业费率的规则和本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确认本区域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提出调整计划,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