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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3:03
  【案情】
    2000年,张某与钱某成婚。婚后,两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家并书面约好:收入各自一切,互不承当抚养责任。2004年,张某开端经商,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申述离婚,要求依法切割包含分家后张某经商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悉数夫妻一起产业。张某赞同离婚,但以为两边在分家时已有约好,收入归各自一切,互不承当抚养责任。因而,分家后经商赚取的30万元归于其个人产业,不该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加以切割。钱某则以为该产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不合】
    本案的焦点是分家时约好夫妻之间互不承当抚养责任,是否有用?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家后互不承当抚养责任的约好,违背了《婚姻法》。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妻产业的约好,契合法令规则,应确定有用。所以,张某分家后经商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一切,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钱某要求切割该产业的诉讼请求不该当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家时约好收入归各自一切,互不承当抚养责任。该约好对分家获得的产业的归属、占有、运用等做出了约好,归于夫妻产业约好。依照《婚姻法》的规则和该约好的内容,张某分家后经商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一切,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钱某要求切割该产业的诉讼请求不该当支撑。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家后互不承当抚养责任的约好,违背了《婚姻法》,其间关于分家期间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约好也属无效。所以,张某经商所得的3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运营收益,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钱某要求切割该产业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获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好产业制,即“婚姻当事人经过协议的方法,对他们婚前、婚后产业的归属、占有、运用、办理、收益和处置等权力加以约好的一种法令制度”。依照婚姻法的规则,夫妻两边对产业的约好有必要一起具有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不然,归于无效。其方式要件之一便是约好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其本质要件是关于夫妻两边婚前、婚后产业的归属、占有、运用、办理、收益和处置等权力都有必要做出清晰的约好。
    在本案中,张某与钱某在婚后分家时约好收入归各自一切,互不承当抚养责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夫妻有相互抚养的责任。该抚养责任不随夫妻分家而免除。在夫妻两边分家后,假如一方患病或日子遇到困难,另一方仍然在予以搀扶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张某与钱某的约好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没有法令效力。即便该约好具有法令效力,也不归于《婚姻法》所规则的夫妻产业约好。夫妻产业约好的本质要件是关于夫妻两边婚前、婚后产业的归属、占有、运用、办理、收益和处置等权力都有必要做出清晰的约好。张某与钱某的约好仅是关于关于分家期间夫妻之间抚养的约好,对夫妻两边婚前、婚后产业的归属、占有、运用、办理、收益和处置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清晰的约好,不具有夫妻产业约好的本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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