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钱自行开户缴社保合不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8:46《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尽管法令明文规则了,可是许多单位特别是私营的中小企业,都是想方设法躲避这个职责。
平邑县某单位与新聘任的轿车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合同第3条约好:甲方(用人单位)每月付出乙方(劳动者)社会保险费300元,由乙方自行开户交纳社会保险费,不交纳者职责自傲。仲裁委在检查该劳动合同时指出该项约好是无效的。
2011年7月1日行将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载、个人权益记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供给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状况。”交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因而,该项约好是没有法令效力的。仲裁委阐明状况后,该单位及时对此条款做了批改。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因忧虑招用的劳动者,特别是一些技术人员换岗,为了削减经济损失,往往不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也有的把应由用人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费随薪酬直接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去交纳,这些做法都是过错的,违背了法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