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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抗诉有配偶工亡补助金不该给儿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0:51

因一笔工亡补助金的归属问题,刘某娟与她的三个继子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闹上了法庭。经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后确定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为刘某娟赢得了本应归于她的近4万元补助金。
2001年6月,刘某娟与王某龙挂号成婚。王某龙系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小巧金矿(以下简称小巧金矿)员工,王某龙婚前育有三子即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2009年8月24日,王某龙因患卅期矽肺二级工残,医治无效逝世。王某龙逝世后,小巧金矿作出决议,称王某龙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其妻刘某娟一人,一次性发给工亡补助费39286元。成果不知何以,该决议文件送达给了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三人,三人收取了这笔工亡补助金。
在得知本应归于自己的工亡补助金被别人收取后,刘某娟于2010年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三人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费39286元。在庭审过程中,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三人又到小巧金矿人力资源部开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称工亡补助金不是悉数归王某龙之妻刘某娟一切,还包含子女。
2011年3月,招远市法院审理后以为,刘某娟与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均归于王某龙的直系亲属,均能够享有王某龙的工亡补助金。考虑到刘某娟无劳动收入及与王某龙日子的严密程度,应当多分。据此判令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给付刘某娟工亡补助金10786元。
拿到判定后,刘某娟不服来到了招远市检察院民行科。办案检察官经审查以为,依据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工作处下发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规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逝世员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作为逝世员工遗产对待;其收取次序为,有爸爸妈妈无爱人的,发给爸爸妈妈;有爱人无爸爸妈妈的,发给爱人。而王某龙归于有爱人无爸爸妈妈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286元只能归刘某娟一切。别的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均系死者王某龙的成年子女,有独立日子能力,申诉人刘某娟则是一位六旬老妇,她的日子彻底依托死者王某龙生前的收入供养。因而,检察官以为,这笔工亡补助金应归刘某娟个人一切,原审判定适用法律确有过错。随后,招远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请烟台市检察院抗诉。
此案经烟台市检察院抗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定见,判令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给付刘某娟工亡补助金39286元。
陈业成
稿件来历: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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