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4:30
我们都知道姓名权是指公民决议、运用户按照规则改动自己姓名的权力。声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本身特点和价值所取得的社会点评,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或许仍是有朋友不知道姓名权和声誉权的差异。听讼网为您排忧解难,请看下文。
一、声誉权与姓名权的差异是什么
1、姓名权是公名依法享有决议、运用、改动姓名,而且扫除他人危害的权力。
2、所谓声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取得的客观社会点评,除非他人危害的权力。
二、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议、运用和改动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力,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行短少的一项重要权力。
三、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运用权
姓名运用权是天然人运用自己的姓名或不运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与的权力。例如,作者在宣布自己的著作时,有权决议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议署户籍挂号中的姓名或署笔名。可是,权力人的这种自在遭到法令的约束,如法令对运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恪守法令的规则。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挂号时,有必要运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则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有必要运用正式姓名。在法令规则应运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力人不能运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改动权
姓名改动权是天然人按照有关规则改动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与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天然人开始的姓名一般是由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决议的。天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志愿改动姓名。可是,天然人在行使姓名改动权时,首要应当恪守法令的相关规则。例如,《户口挂号法令》第18条规则:“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自己的爸爸妈妈、收养人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其次,歹意改动姓名以躲避法令义务或债款的行为,应为无效。
3、姓名决议权
姓名决议权是天然人决议自己姓名的权力。关于对姓的挑选,《婚姻法》第22条规则:“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了解,这一规则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挑选,规模更广,天然人不只可以决议自己的正式姓名(即户籍挂号时运用的姓名),也可以决议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号、字、号等。
四、什么是声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所谓声誉,从字义上解说,便是指公民、法人的声望声誉。也便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道德、才华、诺言等在社会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声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即自己的声誉,依法所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
声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甚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声誉表明社会的诺言,这种诺言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声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体现的总的点评。法人的声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作严重的影响,声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力。因而,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注重这项权力的维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承认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的一起,又以制止性法令标准规则了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
听讼网小编信任您仔细阅读了以上内容,可以清楚地分辨出姓名权和声誉权的差异。姓名权便是自己具有姓名的权力,而声誉权是他人对你的点评有没有诋毁的内容。假如您有其他不解,欢迎咨询本网律师。
一、声誉权与姓名权的差异是什么
1、姓名权是公名依法享有决议、运用、改动姓名,而且扫除他人危害的权力。
2、所谓声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取得的客观社会点评,除非他人危害的权力。
二、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议、运用和改动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力,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行短少的一项重要权力。
三、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运用权
姓名运用权是天然人运用自己的姓名或不运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与的权力。例如,作者在宣布自己的著作时,有权决议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议署户籍挂号中的姓名或署笔名。可是,权力人的这种自在遭到法令的约束,如法令对运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恪守法令的规则。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挂号时,有必要运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则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有必要运用正式姓名。在法令规则应运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力人不能运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改动权
姓名改动权是天然人按照有关规则改动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与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天然人开始的姓名一般是由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决议的。天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志愿改动姓名。可是,天然人在行使姓名改动权时,首要应当恪守法令的相关规则。例如,《户口挂号法令》第18条规则:“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自己的爸爸妈妈、收养人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自己向户口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其次,歹意改动姓名以躲避法令义务或债款的行为,应为无效。
3、姓名决议权
姓名决议权是天然人决议自己姓名的权力。关于对姓的挑选,《婚姻法》第22条规则:“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了解,这一规则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挑选,规模更广,天然人不只可以决议自己的正式姓名(即户籍挂号时运用的姓名),也可以决议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号、字、号等。
四、什么是声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所谓声誉,从字义上解说,便是指公民、法人的声望声誉。也便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道德、才华、诺言等在社会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声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即自己的声誉,依法所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
声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甚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声誉表明社会的诺言,这种诺言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声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体现的总的点评。法人的声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作严重的影响,声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力。因而,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注重这项权力的维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承认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的一起,又以制止性法令标准规则了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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