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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起刑点偏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5:54

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略商业秘密罪,现在屡遭一些企业的诉苦:许多案子难以追查刑责,50万元起刑点是否偏高?记者本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采访得悉,该院草拟了立法完善主张,期望加大对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冲击力度。现在,主张已交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处理。
深圳华为公司曾有多项知识产权被侵略。如研制人员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向另一公司出售华为某产品的源代码,形成公司技术秘密被走漏,对运营发生晦气影响。经评价,该产品源代码价值2亿元。报案后,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终究没被追查刑事责任,原因是无法确定丢失金额是否到达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50万元。
某公司职工将公司的招标计划向竞赛对手出售,得款6万元。因该信息的走漏导致该公司一个数百万元招标失利。但是,公安机关终究以该款未到达侵略商业秘密的最低追诉金额50万元且招标失利是多因一果所形成的,未立案侦查。
相似事例还有更多。上一年12月10日,深圳市检察院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举行专题研讨会,将企业反映会集、事例较多、修正空间较大的《刑法》第219条侵略商业秘密罪为提交立法主张的切入点。
据介绍,侵略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有必要给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丢失”界定为,一是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为商业秘密的损失,导致失掉竞赛优势、损失商场等。
依据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诉苦”,该研究中心主张:将“重大丢失”的确定规范从50万元下降为25万元;“重大丢失”能够归纳考虑企业预期利益损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本钱及形成权利人破产等要素。在本年全国两会上,麦庆良等30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正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方案》。
深圳市检察院主张将科罪规范从50万元降至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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