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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无牌车误入断桥溺水身亡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3:19

【案情】
2012年1月12日上午,李某无证驾驭无车牌摩托车行进某市一公路架桥路段时,因其误驶入断桥(李某长时间在外打工,不知该桥已断),导致掉入水中溺水逝世。
【不合】
关于李某溺水身亡,谁应承当首要职责,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因该断桥未及时修理,且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李某跌入桥下溺水逝世,该断桥办理单位应承当首要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无证驾驭无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行进在非机动车道上是致其溺水逝世的直接原因,李某应承当首要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备及其放置物、悬挂物发作掉落、掉落形成别人危害,所有人、办理人或许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公路作业的主管部门,发现公路崩塌、坑槽、拱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纳办法修正。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则的程序核准后作作废处理,并向社会布告。但该路段桥面开裂后,公路主管部门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依照规则作作废处理并向社会布告,对李某跌下断桥逝世,有必定的差错。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挂号后,方可上路途行进,没有挂号的机动车需暂时上路途行进的,应当获得暂时通行牌证;驾驭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而本案中,李某并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没有挂号和没有获得牌证的摩托车上路行进,严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则;而且,李某是在上午驾驭摩托车行进至出事路段,假如不是车速过快,完全能够预见前方桥面已断,存在风险,并采纳制动办法防止事端发作,因而李某对事端的发作存在严重差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规则,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有严重差错,因而,受害人李某对其逝世的结果依法承当首要职责,断桥主管单位承当非必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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