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6:02
太仓市A公司声称是吴江B公司的债务人,可是吴江B公司在闭幕时,清算组没有实行告诉和布告的职责,给债务人太仓市A公司带来严峻丢失,因而申述清算组成员要求补偿丢失。日前,吴江法院受理了这起状告企业清算组成员职责胶葛案子。这也是新《公司法》施行后,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型案子。原告太仓市A公司向法院诉称:该公司于上一年1月至2月期间,与吴江B公司发作生意事务,后经对账,对方结欠货款13万余元。原告还说,吴江B公司是福建人徐某和河南人杨某出资组成的。2007年头,股东会抉择闭幕公司,并成立了以徐某、杨某以及计某等三人为成员的清算小组,可是清算组没有按《公司法》规则进行清算,没有奉告该公司申报债务,并在本年3月办理了公司刊出挂号。原告以为,B公司清算组的行为,严峻危害其合法权益,于是以徐某、杨某以及计某作为一起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补偿货款及其他丢失总计15万余元。这起新类型的案子能不能受理呢?立案庭法官以为:依据《公司法》以及最高院对《公司法》最新解说的规则,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闭幕清算事宜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务人,并于六十日内依据公司规划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挂号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布告。清算组没有依照上述规则实行告诉和布告职责,导致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务而未获清偿,债务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法院受理了这起案子,案由是清算组成员职责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