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派收取管理费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6:27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某劳务公司(该公司并不具有对外劳务运营资历)在某地发布赴日修建工招工简章,陈某看到后就去报名,该劳务公司在陈某报名后,两边签定了《赴日本研修合同》,并为陈某办理了相关的出国手续,两边在合同中约好陈某每年应向劳务公司交纳必定的管理费,并交20000元作为出国押金(也叫实行保证金),此押金待陈某回国后如数交还,陈某出国后没有向劳务公司交纳管理费,2009年,陈某回国后要求劳务公司交还押金,该劳务公司不肯交还押金,理由是陈某没有按约好交纳管理费,陈某后申述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劳务公司应如数交还陈某押金20000元。
律师评述:
本案是一同劳务外派(出国研修生)的事例,关于劳务外派(研修生)在商务部和国家行政工商总局规则的《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则“从事对外劳务协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答应,根据本办法获得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并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后,方可展开对外劳务协作运营活动。”在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并没有获得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招工自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两边签定的《赴日本研修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但法院考虑本案的合同已实践实行结束,关于合同的效能就没有进行判定,至于劳务公司提出陈某没有交纳管理费而不交还押金,这是不合法的,由于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撤销对外经济协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告诉》第二条“自本告诉收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供给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典当。”已有明确规则,企业不得再收取管理费及要求外派人员供给典当。因而,劳务公司和陈某约好的管理费和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定劳务公司应交还押金。
2005年4月某劳务公司(该公司并不具有对外劳务运营资历)在某地发布赴日修建工招工简章,陈某看到后就去报名,该劳务公司在陈某报名后,两边签定了《赴日本研修合同》,并为陈某办理了相关的出国手续,两边在合同中约好陈某每年应向劳务公司交纳必定的管理费,并交20000元作为出国押金(也叫实行保证金),此押金待陈某回国后如数交还,陈某出国后没有向劳务公司交纳管理费,2009年,陈某回国后要求劳务公司交还押金,该劳务公司不肯交还押金,理由是陈某没有按约好交纳管理费,陈某后申述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劳务公司应如数交还陈某押金20000元。
律师评述:
本案是一同劳务外派(出国研修生)的事例,关于劳务外派(研修生)在商务部和国家行政工商总局规则的《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则“从事对外劳务协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答应,根据本办法获得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并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后,方可展开对外劳务协作运营活动。”在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并没有获得对外劳务协作运营资历招工自身便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两边签定的《赴日本研修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但法院考虑本案的合同已实践实行结束,关于合同的效能就没有进行判定,至于劳务公司提出陈某没有交纳管理费而不交还押金,这是不合法的,由于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撤销对外经济协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告诉》第二条“自本告诉收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供给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典当。”已有明确规则,企业不得再收取管理费及要求外派人员供给典当。因而,劳务公司和陈某约好的管理费和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定劳务公司应交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