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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监控系统未能定位,经销商应否赔偿被盗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8:57
 2010年5月3日,赵某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GPS车辆监控体系”出售及入网服务协议,约好由科技公司向赵某有偿供给车辆定位、实时盯梢、车辆掠夺报警挂号、被盗报警挂号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2010年7月9日,赵某发现自己的轿车丢掉后,当即与科技公司联络,要求其对轿车进行定位。随后他被奉告,轿车早在五小时前就现已消失信号了。因为该偷盗案未能破获,且一向未能找到失窃轿车,赵某遂以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向自己供给有用数据,导致轿车被盗且无法破案为由,要求科技公司补偿。但遭科技公司回绝,理由是其并未向赵某许诺装置GPS卫星定位体系后就必定可以防盗。
法院审理以为,科技公司违约,应当承当首要补偿职责,判定公司补偿赵某80%的丢失,合计人民币11.78万元。
首要,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包含不实行、拖延实行、不完全实行、回绝实行等景象,本案科技公司之举归于不完全实行。依照合同约好,使用GPS卫星定位体系对赵某的轿车进行定位、实时盯梢,是科技公司的职责,意味着该公司应当每时每刻不间断地对赵某的轿车进行全程盯梢监控。赵某轿车的监控信号消失,标明现已发作非正常情况,负有盯梢监控职责的科技公司本应当即告诉赵某,但却疏忽大意,在长达五小时的时刻里既未报警,又未告诉,过后也不能供给有价值的相关信息,以供寻觅或破案,标明科技公司已构成违约。
其次,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赵某的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科技公司供给的GPS定位、实时盯梢服务不到位,才导致赵某和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知道轿车被盗,不能捉住最佳时刻、最佳时机,在最佳区域寻觅或破案,因而,赵某丢失的发作与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内涵的、实质的、必定的联络。
最终,科技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即科技公司有必要承当补偿职责。但鉴于科技公司的违约并非是形成赵某轿车丢失的仅有原因,究竟该丢失仍是由偷盗行为形成,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假如由科技公司承当悉数丢失,明显有失公允,故应适当减轻科技公司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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