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4:05
《公司法》第161 条规矩:“发行公司债券,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二)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越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这一规矩是对公司征集公司债总额的约束,也是遵循“本钱保持准则”之规矩。因为公司对债务人债务的担保是其净资产,即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因此公司举债越多,与本钱相保持之产业越少,其公司本钱的信誉也就越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准则下,公司产业乃公司整体债务人债务之总担保,故公司债之发行总额自宜加以适度约束,以避免公司乱用举债,借以维护公司债债务人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