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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2:49

在国家根本法令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则。《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则:
规则
1、总则中将“制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根本准则。这一准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准则的表现,也为往后各地拟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则供给了法令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爱人一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的离婚案子,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回绝家庭暴力 构建调和家乡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令责任一章,规则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令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则,爱人一方因施行家庭暴力或许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补偿
家庭暴力与离婚补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28条规则:“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损害补偿’包含物质损害补偿和精力损害补偿。”因而,依据法令规则,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恳求物质补偿,并且能够恳求精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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