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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9:48
安全出产事端
什么是安全出产危险抵押金
律师回答:
安全出产危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出产安全事端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为强化企业安全出产认识和职责,确保事端抢险、救灾作业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出产危险抵押金办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端实施。
暂行办法规则,省级安监部分及同级财政部分将结合企业产值、销售收入等归纳要素,确认危险抵押金详细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准则上不超越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作事端后发作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悉数由企业担负,准则上应由企业先行付出,确需动用危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分及同级财政部分同意,由署理银行详细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着重,企业担任人在事端发作后逃逸,未在规则时间内付出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分及同级财政部分可根据需求,将危险抵押金部分或悉数转作事端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担任人解说说,危险抵押金实施分级办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分及同级财政部分按属地准则一起担任;企业当年未发作事端、没有动用危险抵押金的,天然结转,下年不再添加存储。当年发作事端、动用危险抵押金的,安监部分及同级财政部分应从头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奉告企业;企业在告诉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危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封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分及同级财政部分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则自主分配其危险抵押金专户总存资金。
危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移用。安监部分、同级财政部分及其作业人员若移用危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则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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