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谈 代位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6:04韦先生自食其力兴办面粉加工厂,现已成为年产值超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韦先生与老伴生有二儿一女,老伴已于十年前过世,大儿子在集团任副理事长兼总经理,二儿子因车祸在十五年前逝世,女儿在集团任财务主管。2004年末,韦老先生因突发脑出血而逝世。大儿子继任集团董事长,并掌管韦老先生留下的一切家庭产业。二儿子逝世时留下两个女儿,一个在集团任职,一个在大学读书。两个孩子数次向自己的大伯提出承继爷爷的遗产,均遭到回绝。所以两个孩子向法院申述自己的大伯,要求承继自己的父亲应该承继的爷爷的遗产比例。
关于此案有两种不同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作为长子,其接手集团董事长是韦老先生的遗愿,集团系正在工作的企业,不宜当作遗产由各承继人切割。第二种定见以为,依照承继法的规则,孙子女有代位承继的权力,集团产业可以作为权力比例予以承继。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依据承继法的规则,被承继人逝世时,假如没有遗言,其遗产首先由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承继。本案韦老先生的老伴逝世在先,归于其老伴的遗产应由韦先生与其子女按份承继;韦老先生逝世时,其榜首次序的承继人是大儿子和女儿,但因本归于榜首次序的二儿子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其后辈直系血亲还在,所以发生代位承继问题。从理论上剖析,代位承继属法定承继的规模,是为补偿榜首次序承继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假如被承继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承继权或已表明抛弃承继权,则其后辈直系血亲无代位承继可言。本案中的两名原告依照承继法,契合代位承继的法令特征,有权成为代位承继人,代表其早亡的父亲,依照法定承继的次序,承继其祖父(包含祖母)留下的遗产中的法定比例,原告的诉讼建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撑。